最近,美國發生數起警察槍擊無辜黑人的案件,讓人再次注意那個早已存在數十年的疑慮:警察對民眾使用致命武力的比率高得嚇人。
《華盛頓郵報》的紀錄顯示,2015年美國警方擊殺了990人,今年至今則為552人。卡特(Jimmy Carter)時代的首席檢查官麥克里(Wade McCree)曾言,「是否使用致命武力的裁量權……是社會能託付給政府機構的、最為沉重的權力。」那麼,警方究竟擁有多少裁量權?
答案是相當不少,但也比過去少。
1985年,15歲的男孩加納(Edward Garner)無視警方命令、跑離劫案現場,遭警方擊殺,後來警方也在他身上找到遭竊的皮包和10美元。
警察在追捕加納之時,並不認為他身上有武器,加納身上也確實沒有武器;但田納西州的法律規定,警方表明逮捕意圖後,若被告逃跑或反抗,警官就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來拘捕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