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起,日本的會計制度將向韓國看齊。它的治理制度將發生什麼變化?台灣的情形又如何?
今年四月一日是日本新會計年度的開始,也是日本改革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個新里程碑:從這一天開始,如果日本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並組成審計委員會(也有人稱之為稽核委員會),就可以不必設監察人(在日本稱之為監察役)。日本大企業如新力、東芝等公司都已幡然改「制」。換言之,日本得到一個結論:監察人的功能不如獨立董事。
我國在一九九○年代初期開始藉申請上市、上櫃的壓力,逐步要求上市櫃公司設立外部董事,而在去年二月開始對新申請上市櫃的公司,要求設置二名獨立董事與一名獨立監察人。今年一月初,游院長核定組成跨部會的「改革公司治理專案小組」,限期在六月底之前提交成果,而檢討董監事制度正是這個小組的主要工作;而美國在去年七月實施的「公司治理強化法」(Sarbannes-Oxley Act),也首度以聯邦立法的方式要求設立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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