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以法治立國,過去半個世紀以來,致力在全世界推動法治。國際商務日益引用美國法律,甚至美國法庭來仲裁,美國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力量,超越美國領土。從一九四○年開始,美國協助建立大型的國際多邊組織及相關規定——國際貨幣基金、世界銀行、關貿總協,及世界貿易組織,來規範國際貿易,穩定全球金融。但最近這個原則,卻受到挑戰與質疑。布希總統不願簽署生化武器公約,及一九九七年京都氣候變遷議定書,更無視日內瓦公約有關戰俘的規定,將在阿富汗俘虜的戰犯,帶至關塔那摩灣基地訊問。不願以多邊管道解決問題美國為何不再願意採多邊方式解決問題?主要有兩個原因:意識形態與現實考慮。現實考慮,指的是恐怖主義,及大型毀滅性武器。在八○與九○年代,老布希與柯林頓總統視恐怖主義為法律問題,恐怖份子應將之繩之以法。因此,一九八八年泛美航空於洛克比發生空難,造成二七○人死亡,兩名黎巴嫩人被控在機內放置炸彈,美國並未對利比亞採取軍事行動,而是在荷蘭依據蘇格蘭法律審判。許多人認為這種處理方式,軟弱、沒必要又不公平。而九一一恐怖攻擊,其殺傷力之大,被視為戰爭行為,而不僅是犯罪行為。因此,反擊行動必須能展現美軍的決心,必須用武力威脅來確保不會再有人為非作歹,必要時,甚至不惜動用武力。意識形態的理由,則是擔憂美國的主權,會受國際條約及其他準法律約定所限制。更何況,負責落實條約的是國際法庭等機構。這些機構是違憲、違法又政治化的。因為唯有根植於憲法與國會的法律與司法系統,才是合法與負責的律法。憲法賦予立法機構的大權,不能旁落;行政系統對外所做的國際承諾,不能要求立法系統接受。美國當然可以維持絕對的主權,問題是,這樣符合美國的利益嗎?要付出多大的成本?建國兩百多年來,美國與國際社會關係日益密切,特別在貿易、金融,以及戰爭等議題。美國必須在成本、效益間做個平衡。堅持主權不符美國利益尤其在貿易方面,美國發現,損失部分國家主權,換來國際貿易的拓展,是值得的。國際條約撤除貿易藩籬,有助自由貿易,而美國正是自由貿易的大受益者。因此美國在一九四七年擘畫了關貿總協。但因為美國國會否決了可以仲裁糾紛、執行約定的另一機構——國際貿易組織(InternationalTradeOrganisation),半個世紀以來,關貿總協靠會員志願性的處理糾紛,直到美國等國家終於同意成立具規範、執行權力的世界貿易組織。雖然國會不斷抱怨WTO侵犯主權,最終還是接受了這個組織,但美國貿易法律與WTO規定相衝突的情況,仍不斷發生。布希總統不斷表示,他主張自由貿易。因此,雖然面臨國會的諸多反對,他應該還是會繼續推動。美國對貿易的態度,將決定美國近來對國際事務的積極參與,是創造新局,還是僅限於軍事介入。而貿易的前景,也將決定美國要建立的國際體制,是植基於法律與規範上(例如WTO),或是植基於軍事上。國家主權與國際條約的衝突,也發生在人權、軍事及環保議題上。美國多年來在世界推動人權、軍事規範、環境保護,並透過美援、經濟制裁、道德勸說,甚至軍事手段來推動。但國會經常拖延批准相關條約,當條約內容與國內法律牴觸時,就要求保留這些條款,甚至推翻整個條約。這其實是很可惜的事。軍事力量在執行全球警察工作時固然重要,但代價極高。國際法庭是個有用、且成本低的替代方案。美國擔心國際法庭會被誤用為反美武器,其實國際法庭的許多相關規範,都可以避免這種事情發生,例如聯合國安理會就有權擱置有疑義的案子。軍事行動的損益,短期即可評量,但法律及道德的力量,需要時間證明。軍事行動與法庭制裁並非只能二選一,二者其實是可以相輔相成的。如果美國繼續逃避國際法庭,會使得它的成效不易評量,也更難看出,它是否能扮演協助美國達成目標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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