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大眾傳播界接納了西方國家新聞理論的傳統,非常珍視「知的權利」。這是指一般人民對於他環境中的一切「動靜」(happenings),有權利知道,這是新聞記者為何被容許「打破砂鍋問到底」,去採訪和報導一切他們認為是「新聞」的事件。這樣一個原則,很難「有理由」適用於普通人的私人事件。因為一個普通人的私事,有權利不讓他人(尤其是大眾媒介的閱讀人)知道。所以「知的權利」是指人民有權利知道公眾事務中的一切動靜,及其原原委委。
但是,「知的權利」應用於公眾事務上,就不像在私人事件上那般困難,而能完全不致引發疑慮,暢行無礙嗎?
根據我們的觀察,疑慮可能產生。「知的權利」原則已面臨困難,至少在「知的真偽」、「知的採集」和「知的範圍」三個方面,走入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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