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週年刊

如何與跨國公司打交道

跨國公司財大、勢大,又擁有龐大的專業人才,而且自有一套行事規則。在與佔有絕對優勢的跨國公司交涉、訂約時,應如何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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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公司由於本身優越的條件,再加上許多國家對他們的期望,所以到別的國家時,會顯得有點霸道。

通常很不幸,很多跨國公司在來的時候有一種不太正確的觀念,就是我們這不論法律或者是風俗習慣和規定,都可以為他而改。這點常常形成許多談不下去的結果。因為我們政府不見得能為每一個人改法律。

對付他們這種心理也不是非常難。到底這些公司到其他國家去就是為了賺錢。所以只要達到這個目的,不見得會堅持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他們會儘量爭取,有一點不問白不問的味道。可是必須要知道,他問歸問,但給不給是我們的權利。有很多交易都是因為這一點不能溝通而破裂,因為他來的時候所期望的,跟我們所能給的,完全是兩回事,不是我們不讓他賺錢,而是我們的法律根本不允許。

跨國公司到一個國家,不論是採購、銷售、設廠、合資或賣技術,負責第一線出來交涉的,一定是相關業務部門的人,初步完全是業務上面條款的探討。可是一辦到要訂合約的時候,整個事實就移轉。這個移轉就是我們常常沒防到的。

客戶常常叫苦連天拿著一本合約來說:「怎麼搞的?他們寫的跟我們談的完全不一樣。」這是因為他們公司凡是一個交易,到了要見文件的時候,一定就撥到法律部門去,絕對不會留在業務、開發或採購部門。從那天起,就歸法律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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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這種運作方法我們一定要了解,因法律部門的人並沒有參與交涉,等於是從頭再來,以前講過的,甚至有議定書的,都不一定算數,甚至可以翻案。

跨國公司的法務部門比一般的法律事務所都大,像AT&T的法務部門就有將近兩百名律師。而且內部又分為商標、專利、採購等各專業部門,等一個合約從這出來的時候,老實說,絕對是一面倒,而且非常專門的合約。而且一到了這個階段,他們完完全全是白紙黑字,其他都不認了,從這個階段開始一直到將來,甚至出了問題打官司,都是這個文件。

熟悉了才來

交涉的時候,一般都是法律部門負責這件案子的律師出面,陪著他的是辦這件案子的業務人員。到一個國家之前,他們一定會請個當地的律師把做好的文件看一遍,看符不符合地主國的法律。他們也會把當地有關的法律全部研究過,熟悉了才來。到了中華民國,他已經知道發起人要幾個人、董監事要幾個人,都清清楚楚,唬不了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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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交涉時,這些跨國公司因為性質關係,常會強調一些東西。

在法律上,他們最講究的就是這個合約的基準法是什麼,也就是有糾紛產生的時候,這一本合約要照那一國法律來解釋。這是整個合約的核心所在,因為每一個國家的解釋不一樣。有時一個合約你以為寫得很棒,寫了一大堆對方要負的義務,可是沒把基準法寫進去,將來隨便抓一個基準法,那個基準法可能說對方什麼都不必做。像合約寫著違約要處罰金,要是用中華民國的基準法,到時你非賠不可;如果用美國法,這條等於不存在,因為罰金在美國是違法的。跨國公司對於這一點抓得很緊,而且通常會堅持要用美國法律。但我們這就常忽略了這一點。

解決糾紛問題多

除了基準法外,他們也很在意:萬一這個合約將來起了糾紛怎麼解決?基準法只是照那個法律來解釋,但是要用什麼方式來解決?你可以上法院,也可以仲裁。上法院你可以上中華民國的法院,也可以上美國的法院,常常就是為了如何解決糾紛吵半天。因為美國人訂合約的心理有一點跟中國人最不一樣,中國人訂合約是為了結婚,美國人則是為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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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常提醒客戶,假如準備這文件不是為離婚就不要訂,寧可沒有合約還比較好。合約是為了保障你的權利,如果一切都進行得很好,這個合約根本就丟到抽屜沒有人看,到了要看的時候,已經是給法官、律師、保險公司看。合約是為了糾紛,他們這種心態完全對。美國跨國公司出的合約都是兩、三百頁,因為他們要把每一件可能發生的事情都寫進去。

糾紛到了最後,跨國公司常堅持要用仲裁,因為任何交易或合約都越來越專,一般法院沒辦法解決。

還有一項在業務上他們很堅持的,就是會計部分。他們常會要求我們這用的會計原則配合他們在美國的那一套。這點常使國內的公司覺得他們太霸道了,中華民國公司為什麼要用他們那一套?這是有點霸道,但也有道理。因為他們是上市公司,每一季要向美國證管會報告總公司、附屬公司及子公司的營運及財務狀況,帳都是照一套會計原則來做。所以很多時候他們的要求,是出自一種單純的需要,而並不是故意要來欺負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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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開先例

由於跨國公司到每一個國家都是做同樣的事情,比如IBM到韓國去採購,假如他給韓國人的條款非常優惠,那他到中華民國來不就完了,會一次比一次慘。因為他們要處理這麼多國家,不能開一種對他們很不利的先例,所以他們才堅持到每一個地方、做每一種行為所丟出來的合約,都是一樣的,這樣才能保持公平,不致被別人攻擊。很多時候雖然他們很想在這做生意,到了最後就因為我們要求某些他以前沒有給過,將來也不想再給的條款,一些可能成的交易因此而破裂。

保密為保持競爭

如果與當地國合作成立新公司,這些跨國公司不論擁有的股權有多少,一定堅持在管理方面抓權-搶董事、搶監事,如果照股權他們比例實在太少搶不到過半數的話,他們會用一套很特別的東西叫做「重要事項」,比如在公司是小股,他就會要求有些重大的決議,必須要經過四分之三以上的股東通過才算數,這樣他就掌握了一個罷免權,到時他不來開會,你決議就過不了。他們不計較職位,不會像我們中國人急著搶董事長、但實權一定要抓住。對於分配盈餘、資產負債比例這些,也不講究,因為抓得住實質管理,其他就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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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觀念上,有一點他們非常重視而我們所忽視的,就是保密。合約中,他們都會有一條非常嚴密的保密條款,而且非常兇悍,也就是要到合約中止後的五到十年,當這個技術變成舊技術為止,你才能自由地使用這個技術。很多客戶不太了解,以為保密就保密,而忽略了保密就是讓你不能競爭。

我們如果要跟跨國公司有一個很平等的交涉地位的話,目前唯一的辦法,就是從很早的階段,找一個懂得那種交易的律師一直跟到底。因為交易從商業行為變成法律行為,是一個非法律人員完完全全沒辦法處理的事情。一般業務人員看一個合約,以為他所看到的就是他所想的,其實不是。文字的陷阱很多,比如說他用的是美國基準法,頭用的字眼,根據美國法律已經有了很確定的解釋,你看那個字,以為沒有什麼,如果答應下去,可能就是一紙賣身契了。

舉例來說,如果我請你做我產品的代理商,我答應給你總售價的五%為佣金,這看起來很單純。如果合約只寫到這,那就是我賣多少就要給你多少,可是有沒有人考慮到呆帳問題,或是產品將來被退貨要還錢,這些該不該給佣金?美國人在給付代理的佣金的時候就用一個名稱indefeasiblyreceive,這個字看起來沒什麼,照字面上的意思是「沒有疑問的收回」,而根據英美法的認定,這個名稱的意思就是:在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請求權的情況下所收到的錢才算,所以呆帳或退款都要扣除,這個差距就很大了。

聘對律師是關鍵

我們的企業大部分都沒有法律部門,所以需要外聘律師,而聘律師的兩個原則是:聘得早,而且要聘得對。律師各有專長,必須針對案件的性質聘請在這方面擅長的律師,而且早一點請來。最危險的是請國外專家,因為從國外請來的律師,才剛認識你,根本不知道你公司在做什麼,他沒辦法馬上進入情況,也沒辦法每天陪著你,他只來負責交涉,但根本不知道你需要什麼,這是很危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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