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位朋友打電話來,說他為一個素以粗製濫造著名的導演編劇本,是部文藝片,成本五百萬元,十一天拍竣。我知道這部電影在戲院沒幾天就下片,所以票房鐵定很差。「對,戲院收入三百萬!」我的朋友說。「賠了吧?」我幸災樂禍地說,正為這種粗劣拍片態度無法生存而高興。「不,他錄影帶賺了八百萬元。」我的朋友回答。
這番話對我有如當頭棒喝!原來電影工業早成這種狀況。戲院上片已經不太重要,觀眾看不看電影也不太重要,重要的是,電影後面的錄影帶巿場。肥厚的錄影帶利潤,早已使拍片純為錄影帶需要。
現在電影公司╱片廠,已經和發行片商、戲院商聯成一氣或合併一身。他們並不在乎戲院的收益,戲院基本上是他們的活廣告(何況有報紙大篇幅的影劇版新聞擔任免費宣傳),最大的好處是能在錄影帶封套上貼著「院線片」標籤,做為品質保證的指標。
所以我們的戲院終年失修、垃圾滿地、設備老舊落伍、服務員品質低落,都沒有關係。觀眾不來戲院看電影也沒有關係。反正,觀眾都轉向了家庭內娛樂,上班累了一天,回家路上租兩捲錄影帶是普遍的現象。
<span class=’Doc’>速食電影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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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前兩年,我們猶聽到片商、戲院商抱怨錄影帶、MTV搶走了觀眾,抱怨新電影斵惡傷了國片的發展,抱怨影評人批評他們的電影。曾幾何時,這些聲音都不見了。片商、院商投入了錄影帶巿場分利行動,主動投資小成本的速食電影,以小本經營的方式賺取錄影帶利潤。在拍片、發行、放映垂直合併的保障下,品質逃避了檢驗過程,票房、影評、觀眾的咒罵都傷害不了它。
可憐的是,那些獨立片商在大托辣斯的夾擊下,幾無立足之地。更可憐的,是那些懷抱理想和熱情的創作者。如今,不再有人懷有遠見對電影長期投資,因為在商業上不划算。除了一兩位國際知名的導演尚尋得著支持,餘者都面臨無片可拍的局面。而曇花一現的新台灣電影文化更在投資生產回收不正常的運作下,面臨空前的危機。
這種垂直合併的托辣斯狀況也曾在好萊塢一九四○年代末發生。美國政府的對策是運用一八九○年的「雷曼反托辣斯法案」,與電影公司纏訟多年,最後終於在一九四八年由最高法院判定「派拉蒙協定」,明白指出電影公司身兼發行商和戲院商是不合法的。最高法院限定派拉蒙公司迅速讓出戲院的擁有權,同時也規定「blockbooking」(即強迫戲院接受一組電影的檔期,以保障夾雜在大片中的小片收益)違法。這才使得電影工業步入正軌,不合格及粗劣的電影排出正常戲院運作之外,也適時保護了創作力,不致在強勢托辣斯競爭下萎縮殘喘。
<span class=’Doc’>惡質生態環境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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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影生態環境長久以來就是被一群既得利益的商人污染著,他們坐擁一切資源,既不努力在商業上進步競爭求生存(如香港電影界懂得將工業界推向有制度、有專業化的體制,戲院管理、設備均佳),卻又長於製造各種聲音干擾政府的電影政策(最明顯的莫過於將政府三千萬元輔導三部國片的決策,推翻成十部電影各三百萬元輔導金的大分贓)。
以道德或文化責任來要求這些既得利益的商人,不啻緣木求魚,我們希望政府拿出魄力,參考「派拉蒙協定」,打破目前電影的托辣斯狀況可能是目前亟需的決策。(作者任教於國立藝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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