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於產品責任的法律規範,主要規定在八十三年一月所實施的消費者保護法中。在消保法實施之前,因產品的設計、製造不良,所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大都只能藉由民法的規定來求取損害賠償。
依民法的規定要求損害賠償對消費者頗不利,因為民法的責任基礎在於「故意」或「過失」,而且舉證責任在消費者。也就是說,若消費者無法證明製造商在設計、製造產品的過程中有故意或過失,將無法獲得賠償。
和日本即將實施的產品責任法相同,我國消保法也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不僅將舉證責任轉給製造廠商,若產品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的損害,製造商即使能證明沒有過失,也只能減輕賠償,而無法完全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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