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三二○公投,引起民主與法治孰輕孰重的爭議。支持公投的人士認同陳水扁總統「深化民主」的解釋,反對者就質疑這次由總統啟動公投的適法性。
在某一項政治行為中,如果不能兼顧民主與法治,那麼究竟民主與法治何者重要?
約二十年前,當中英談判決定將香港主權交還給中國,並開始由中共主導起草《基本法》的時候,香港社會就有過關於自由、法治與民主孰輕孰重的激烈爭論。不主張儘快實行民主的人士,認為香港歷來都由英國派來的港督掌握絕對權力,沒有民主,但香港人得享有自由與法治。
香港人滿足於這種與自己的日常生活直接相關的自由與法治,對是否實現民主並不那麼在意。沒有民主,我們也過得很好。更有論者提出一個公式:自由+法治 繁榮+穩定。民主被排除在外。
直到現在,香港在去年七月一日大遊行以後,民主的呼聲日漸升高,七○%的市民希望實現二○○七年普選行政長官,二○○八年全面普選立法會。
但中共及親北京人士,仍然拿出港英時代的情況,來說明過去英國人從來沒有給過香港人「民主」,因為民主會造成福利主義,會引起社會各階層的利益發生衝突,故民主應該緩行。
筆者在二十年前就反對不要民主,只要自由、法治的論調。不錯,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是自由與法治,而不是民主。但自由、法治靠什麼來保障?
假如當權者干預新聞自由,封報館、抓記者,沒有民主制度怎麼去制約他?假如當權者干預法庭的獨立司法審判,沒有民主制度怎麼去彈劾他?
民主為枝,法治為葉
英國人沒有給香港市民以民主,但英國本身是一個民主國家,假如香港總督在香港抓記者、干預法庭審判,英國政府在英國國會就有麻煩。因此,自由、法治是需要民主保障的。是英國的民主制度保障了香港的自由與法治。
當香港主權從英國的手上移交給中國政府,而中國並不是一個民主國家,既無民主制度、又缺民主傳統,中國的專權政治不可能保障香港的自由與法治。因此,為了繼續保障香港市民所珍惜的自由與法治,需要在香港建立民主制度。
這樣的道理,筆者講了快二十年了。然而到現在,民主制度能否在香港建立,仍在激烈爭議中。
儘管筆者過去二十年,在言論上推動香港、台灣、大陸的民主發展,都盡過一點綿力,但筆者不認為民主是人類社會的最高價值,也不認為民主制度是一種完美無缺的制度。
被公認為二十世紀對抗極權主義、主張民主自由都具影響力的權威思想家卡爾.波柏(Karl Popper)認為,民主所指的乃是︰憲法提供一項機制,讓全民得以經由定期的選舉,而不必經由流血革命來替換掌權者。這是歐美民主先進國家,累積數百年來流血革命所換取的寶貴成果。
但民主不是「由人民統治」(Ruled by the people),也就是不能以「人民統治」來界定民主。人民自由、幸福依靠的是「法的統治」(Rule of Law)。
民選未必民主
從歷史經驗來看,在法國大革命期間,由人民千呼萬擁推上政治舞台的羅伯斯比爾,和第一次大戰後經由民選而掌握德國國家大權的希特勒,執政後的所做所為都未能給人民帶來自由與幸福。
民主制度既要「多數決」,又要能保護少數。因此在推翻專制政權、建立民選機制之後,必須對「多數專制」預為警惕,必須立法保障人民言論、結社、參政的自由,同時又要以法律,保障一切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前提。
如果什麼事情都訴之於「多數決」,任何事情都以多數民意為依歸,那麼社會就會成為「多數專制」或「暴民政治」的社會。
民主可以保障自由與法治,但反過來,有穩定法治基礎的自由社會,也可以促進民主制度的建立。
香港回歸六年多,市民原來只珍惜自由與法治,並不那麼迫切地感到需要民主,但,當去年香港董政權推動為「二十三條」立法,市民感到他們享有的自由與法治受到威脅,於是民主意識大大提高,民主的潮流看來是勢不可檔了。
至於台灣,筆者手頭上有一卡爾.波柏的訪談錄,書名叫《二十世紀的教訓》。這本書是二千年在台灣出版的,書的前面有一篇由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張福建寫的「中文版導讀」。
導讀中有一段說:今天在自由中國,經由這次總統大選,政黨輪替終告實現。然而,我們也要不諱言地指出,我們民主的基礎仍然相當薄弱,而人民民主的素養也十分欠缺。
從選後的一連串政爭來看,我們大多數人對於「民主」所抱持的看法,仍然相當執著於「誰該統治?」的問題,而輕忽了如何建構一個分權制衡、權責分明憲政架構的重要性。
這種思考問題的模式,不僅使得法治精神難以養成,甚至嚴重激化了族群間對峙的情緒,而其結果勢將吞噬得來不易的民主幼苗,這是波柏民主觀最值得吾人再三省思之處。
張福建寫於四年前的這段話,對照今天台灣政治,應是更有意義了。(作者為香港知名政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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