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日焦點

從「金融重建基金」到「基層醫療重建基金」

本人在RTC法案堅持的不僅是納稅人權益保護、 道德風險行為的防範, 更重要的是建立「政府以公眾資源對特定私經濟個體進行救援」的原則, 及台灣金融的「市場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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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宕三年的「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案」終於在立法院上會期最後一天通過,令人欣慰的是本人長期主張之「對於金融機構及企業基於自身利益考量,所作『自願性商業行為』的損失,不應由全民來承擔,故不應賠付」,得到了社會及立委同仁普遍支持,在立院三讀前,納入修正;惟因「法不溯及既往」,若此主張能在上一屆立法院通過,相信可為納稅人省下更多錢。惟本人主張之修正條文通過之更重要意義,在於明確界定「政府動用全民納稅資源,對特定私經濟部門進行補償的原則」,以及我國金融「市場監督機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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