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週年刊

跳槽違法嗎?5要件了解競業禁止條款

七月底,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鴻海控告員工,鴻海前事業群經理林建光跳槽到競爭對手公司,違反「競業禁止」條款,要求賠償一六八萬違約金,但法院認為鴻海定出的條款過於嚴苛,擁有百人法務團隊的鴻海,一審敗訴。判決經媒體披露,在挖角、跳槽盛行的科技業界,餘波盪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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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登於2010年8月。

林建光在二○○三年進入鴻海擔任業務副理,隔年調往中國富士康廠區,一路做到資深經理,負責鴻海手機部門的產品報價、訂單、組裝、維修等。二○○八年林建光辭職,立刻跳槽到鴻海在中國大陸的競爭對手光寶集團旗下貝爾羅斯,擔任業務拓展部副總裁。

這個舉動引發鴻海的不滿,因為當年林建光來鴻海報到,就簽署了「誠信行為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要他保證離職一年內,不能在鴻海及相關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從事與鴻海業務有關的競爭行為。因此林建光一離職,跳槽到貝爾羅斯擔任手機業務高層,又賣掉在富士康工作時的配股,獲利四千萬,鴻海便認定林建光違反「競業禁止」條例,要求他歸還離職前三年的股票紅利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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