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每家都有難以向外人明說的家務事。但當被繼承人過世,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談不攏時,也只能對簿公堂,請求法院分割遺產。繼承人要如何請求法院分割遺產呢?法院又會如何分配遺產?
父母只留一間房,兄弟遺產談不攏
張家老大的父母過世多年,兄弟姊妹間因感情不睦,遲未辦理繼承登記及遺產分配等事宜。
某天張家老大突然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其請教律師後得知,原來是張家老二到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分割遺產,其並於起訴狀內表示,父母生前已有表示要將房地都留給張家老二,也有父母生前手寫紙條為證。
張家老大氣憤難耐,向律師表示,父母晚年都是張家老大在照顧,怎麼會平白無故要將房地留給張家老二?張家老大請教律師,要如何在訴訟上維護自己的權益?
1. 遺產有不動產如何申請分割?第一步必辦「繼承登記」
首先,要確認繼承的遺產中,有無不動產,如果有不動產,要先辦理繼承登記。任何一個繼承人都可以自己向地政機關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如果沒有先辦理繼承登記,就請求法院分割遺產,是會被法院直接駁回的。
2. 遺產分割訴訟程序如何進行?裁判費用、遺產價值怎麼算?
向法院請求分割遺產的繼承人,起訴時要同時繳納一筆訴訟費用給法院,而訴訟費用是以自己透過該訴訟可以獲得的利益作為計算基礎。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遺留遺產5,000 萬元,繼承人有五名子女,每人可分得1,000 萬元,這時候就用1,000 萬元核算要繳納給法院的裁判費。
所以有時候實務上會發生,五名子女中分為二派,一派三人,另一派二人,該三人也不會一同作為原告起訴,會由其中一人擔任原告,將其他四名子女列為被告,以減少訴訟費用。
遺產分割是強制調解,所以法院會先安排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才進入訴訟程序。進入訴訟程序以後,最重要的就是調查遺產範圍及遺產價值,以及負債金額。
所謂遺產範圍,除了被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有價證券、存款、汽車等以外,也包括對第三人的債權、藝術品、黃金、海外財產等。
而遺產分割既然是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非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或是繼承人間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以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進行分割,不能只訴請對遺產中之部分財產進行分割。
而遺產價值,是以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做為計算基礎,如果是外幣,就以當日匯率計算;如果是股票,就以當日收盤價計算。
如果是不動產,除非繼承人間對於價值不爭執,否則通常需要進行鑑價程序。至於負債,像是銀行貸款或夫妻剩餘財產制的主張,這些都要從被繼承人財產總額中扣除之。
另外,如有繼承人先墊付了喪葬費用或遺產管理費用,例如繳納稅捐等,也可以要求應先自遺產中扣除。
3. 法院如何分配遺產?裁判分割的 2 種主要方式
最後,就是要確認遺產的分割方式。依民法第1165 條第1 項及第1187 條規定,遺產要如何分配,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首應尊重被繼承人意思,所以被繼承人可以遺囑指定分割。但是,如果被繼承人不是以遺囑的方式分配遺產,指定是無效的。
如果是由法院以裁判分割,分割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原物分割,將原物平均分配給繼承人,或分配與部分繼承人;另一種是變價分割,也就是將遺產變賣,以價金分配於繼承人。
當然也有各種混合變形,例如一部分財產原物分割,一部分財產變價分割。
遺產分割方式,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繼承人主張之拘束;而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會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各繼承人之意願,及遺產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使用現狀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有關本件案例,張家老二主動向法院請求分割遺產,以其他所有繼承人為被告,其他繼承人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後,務必要出庭,或是委任律師出庭,以免自己權益受損。
而張家老二提出父母生前手寫紙條,主張父母的遺願是將不動產留給張家老二,如果該紙條不符合遺囑的要件,就不生效力,由法院自由判斷要如何分配財產。
(本文摘自洪連盛、鄭策允著,《家族守護者:建立家族治理、財富傳承、稅務策略的百年基業》,三采出版/責任編輯:吳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