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子女的夫妻,未來遺產也要分給兄弟姊妹?搞懂應繼分、特留分,提前做好規劃

沒有子女的夫妻,若一方先離世,遺產要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若單身無子女,遺產也會給兄弟姊妹?作家高愛倫、律師李永然跨界聯手,以法律觀念,救援手足間、家庭裡最棘手的金錢戰爭。事先了解應繼分和特留分的規範,提前做好規劃。

退休理財-應繼分-特留分-單身-無子女-遺產-繼承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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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兔年,小滿夫妻回台灣度假的第一天,健壯先生高燒不退,院方顧慮有帶原傳染性疾病的可能,急診後就立刻安排住院;48 小時之後,小滿失去了她的丈夫,不是染疫,不是急性心肌梗塞,院方與醫生的病情說明,夾帶很多專有名詞,小滿悲痛欲絕。

難以節哀,仍得順變。

小滿夫妻遠離台灣十多年,突然回到台灣、突然病逝、突然手足乍現、突然瞬間多出好幾個順位繼承人……。就算有遺囑,只因生故者沒有子嗣,受法令保障的特留分仍將侵犯小滿的庫房,何況還沒有遺囑,夫婿手足的法定繼承是比特留分比例更高的應繼分。

美國朋友聽聞台灣的特留分強制法,大驚失色,認為這簡直是硬搶豪奪的強盜行為,再聽說家事法庭極多特留分官司纏訟,很直覺的批判:兄弟姊妹不願意把遺產給你,你該羞愧問自己做了什麼,怎麼還好意思去搶人家的一生辛苦?

夫家手足的慰問,夾雜一些財務試探,小滿不正面回答,更不正面衝突,委婉的說事發突然,她需要整理連自己都不清楚的各項細目。

手足說他們可以拿身分證到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這個提議,等同兵臨城下,未亡人雖是合法的繼承人,現在卻要被迫接受全資產的50%給其他大伯小叔?

命不該絕,財不該散;是晚,小滿發現一張夫婿開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抬頭赫見是小叔的名字,這真是從天而降的大面額談判籌碼,能有效運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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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先生一直瞞著小滿,在自己的生意裡讓利兄弟,就憑這一點其來有自的善良,小滿覺得大伯小叔就萬萬不要吃相難看了吧?

小叔知道有自己抬頭支票的面額數字很大,這是需要取捨的選擇,於是他接受小滿暗示,同意居中協調,出面說服家族成員拋棄繼承,並於手足們同意拋棄繼承後,順應小滿心意完成法院公證,以杜絕反悔。

拋棄繼承確實成立後,小滿將先生生前開立的現金支票交給小叔。

小滿和小叔暗盤交易的默契,並不違法,小叔拿到他的分潤,小滿智取應繼分的退讓,皆大歡喜。

李永然律師解析:已婚無子女或未婚,應提前規劃遺產

在這案例中要留意的重點是,無小孩的夫妻,其中一人離世時,會出現什麼人?多少人?與「配偶」共同「繼承」?

當被繼承人於生前沒有立下「有效遺囑」,就只能適用「法定繼承」;法定繼承人有先後四個順位,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與之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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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小滿夫婦為例,兩人沒有孩子,假如小滿夫君的父母均亡,其有兄、弟各一人,小滿的夫君生前也沒有預立遺囑,則其死後遺產應由小滿及小滿夫君的兄、弟三人共同繼承。

從上述說明可知,如果已婚未生育子女或未婚,且父母均已往生,應思考提前安排未來遺產的處理,建議首重以下兩點:

1. 繼承發生時,如採用「法定繼承」,則各繼承人按其「應繼分」分配遺產。所謂「應繼分」是指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共同繼承時,各繼承人應得遺產數額的比例;如果只有一人繼承時,則遺產全部由該繼承人獲得,而不發生遺產比例的問題。

2. 被繼承人如於生前有預先訂立有效遺囑時,雖被繼承人享有「遺囑自由」,可透過遺囑的方式對自己的財產預先做處分的安排,但《民法》繼承篇仍限制有不得侵害「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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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何謂「特留分」?即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應將一定的遺產給「法定繼承人」,該部分的遺產是被繼承人不得任意處分的。凡是「法定繼承人」,《民法》都有「特留分」的規定,即被繼承人按順序,各有特留分權;「生存配偶」為當然順序的特留分權利人。

由上述可知,立遺囑人訂立遺囑時,應特別考慮「特留分」的問題。例如:在本案例中,當小滿夫君死亡,小滿將與其「大伯」、「小叔」三人共同繼承。配偶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兩位第三順位繼承人的應繼分則各四分之一。而第三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若小滿夫君對某位兄弟(法定繼承人)特別「不喜歡」,在立遺囑時,便可用遺囑限制該繼承人僅得「特留分」。

瞭解上述問題後,在本案例中,小滿的夫君於生前開了一張「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抬頭是「小叔」的名字,在此小滿可先放心,該支票既尚未由「小叔」持有,小滿便可不必交付其小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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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後小滿利用支票與小叔談判,希望小叔的家族成員中具有繼承權者「拋棄繼承」;小叔如果要進行拋棄繼承,應寫「書狀」向管轄法院家事庭提出「拋棄繼承」的聲明,而且應於繼承發生後「三個月」內拋棄,才有法律效力。

(本文摘自高愛倫 、 李永然著,《親密搶奪,誰在拿走你的錢?》,天下雜誌出版/責任編輯:吳佳珍)

常見問題FAQ:

Q1:沒有小孩的夫妻,其中一方過世後遺產會由誰繼承?

根據《民法》法定繼承規定,已婚且沒有子女的夫妻,當其中一人離世且生前沒有立下有效遺囑時,遺產將由「生存配偶」與「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

法定繼承人的優先順位為:父母(第二順位)→兄弟姊妹(第三順位)→祖父母(第四順位)。以父母均亡、有兄弟各一人的情況為例,遺產將由配偶、大伯、小叔三人共同繼承。此時,配偶的法定「應繼分」(應得遺產比例)為二分之一,兩位兄弟的應繼分則各為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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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什麼是遺產的「特留分」?如果不想把財產留給兄弟姊妹,可以用遺囑限制嗎?

「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必須留給「法定繼承人」的一定遺產比例,這部分是背繼承人生前不得任意處分的。凡是法定繼承人與生存配偶,在《民法》中都有特留分的規定。

即使被繼承人享有「遺囑自由」可在生前預立遺囑安排財產,但遺囑內容仍不得侵害特留分。如果立遺囑人對某位兄弟姊妹特別不喜歡,在立遺囑時,最多只能用遺囑限制該繼承人僅得「特留分」。以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為例,其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Q3:辦理「拋棄繼承」有哪些法律效力限制?應該在什麼期限內提出?

繼承人如果要進行拋棄繼承,必須撰寫「書狀」向管轄法院的家事庭提出拋棄繼承的聲明。

在時間限制上,拋棄繼承必須在「繼承發生後三個月內」依法向法院提出,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拋棄繼承確實成立並完成法院公證,即可有效杜絕事後反悔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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