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白話文運動專欄|「我的生命我決定」等於安樂死?法律如何保障我們的最後決定

隨著超高齡社會來臨,如何好好走完生命最後一程成為關注焦點。從幾年前主播傅達仁到去年瓊瑤辭世,再掀「安樂死」與「病人自主權」討論。台灣雖未合法安樂死,但已有相關法規保障病人選擇權,讓我們活得更有尊嚴。

照顧現場-安樂死-預立醫療-病主法-安寧緩和-尊嚴死-醫療現場 圖片來源:photo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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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12 月,知名作家瓊瑤被發現在家輕生離世,她在遺書中表示,不願意成受盡病痛折磨的老人,希望自己能翩然的去。此新聞一出,引起國內不少討論「安樂死」的議題,也回想到2018 年主播傅達仁因罹患胰臟癌末期,前往瑞士安樂死,自稱要尊嚴地結束自己的生命。

長者可能因病痛所苦,讓晚年的歲月可能「生不如死」,但人們有選擇終了自己生命的自由嗎?

首先,我們先認識一下什麼是「安樂死」。安樂死是指為了減輕難以治癒的痛苦而進行故意性干預終結生命,也就是透過醫學協助病患積極終止生命的要求。

病人主動尋求安樂死只有在少數國家是合法的,例如比利時、加拿大和瑞士。這些國家同時透過嚴格限制,病患只能在特定情況下,透過諮商師、醫師或其他專家的批准,才能執行安樂死。

不過,安樂死在倫理上有所爭議,許多人認為醫師積極協助病人終結生命可能會涉及幫助自殺,因此在我國安樂死尚未合法化。然而,重病患者承受的病痛、沉重的醫療費用且病情未見好轉等困境,也是台灣社會長久以來共同面對的難題。

安樂死雖然尚未合法化,台灣社會已經有許多相類似宗旨的法律,試圖為重症病患保留生命尊嚴。

從僅限末期病人,擴大到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

2000 年開始施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立法宗旨在於尊重末期病人的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所謂的「末期病人」是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證據顯示病情近期內將進行至不可避免死亡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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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允許末期病人和20 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預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或維生醫療。透過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末期病人可以在病程進入末期時,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DNR),或拒絕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緩和醫療。

不過,並非只有末期病人才會承受病痛的痛苦。為了擴大善終權益,2019 年我國《病人自主權利法》正式上路,是我國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也是全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立法的願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就希望可以讓病患對於自己的生命有更多的主導權。

相較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限制於「末期病人」,《病人自主權利法》擴大至5項特定臨床條件,範圍比《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更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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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允許的情況包括:

1.末期病人。

2.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永久植物人狀態。

4.極重度失智。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醫療機構或醫師可以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全部或一部(如點滴、鼻胃管等)。

在《病人自主權利法》下,病人必須先經過2 位專科醫師和2 次緩和團隊照會進行診斷,確認符合條件後,才可執行「預立醫療決定」,自行選擇的醫療照護方式達成善終。

不同於以外力加速縮短病人生命的安樂死,《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尊重病人的意願,不強加醫療措施延長病人的生命,讓病人善終,讓病人生命的最後一段路能走的尊嚴,讓病人對自我生命價值及倫理道德間,取得合理的平衡。(本文章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銀天下》立場,責任編輯:吳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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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為宏祥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上市公司董事、知名法律網站資深編輯。畢業於美國南加州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專長國際法、中英文契約擬定及審閱、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非訟實務、商務法律問題、人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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