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立遺囑,相信很多人腦海中會立即浮出的畫面是一位白髮蒼蒼並且帶著呼吸器、吊著點滴的人,虛弱地坐在書桌前,顫抖的手拿著筆寫下遺囑。因此會認為立遺囑這件事情離我們好遠,真的是這樣嗎?如果不是,那麼究竟是「誰」需要立遺囑呢?
不只是老年人的專利,誰需要立遺囑?
用白話來說,就是你希望在自己斷氣闔眼的那一刻,你的財產(包含債務)要如何處理和安排,甚至是你有什麼遺願(如祭祀方式、寵物照顧等)希望繼承人幫忙完成等等事項的書面資料。
很多人會認為「立遺囑」是老年人才需要做的事情,自己還年輕,提早立遺囑只是觸霉頭,而且自己所擁有的財產會一直變動,預立遺囑根本沒意義。但俗話說得好,「棺材是裝死人,不是裝老人」,事實上,因著意外提前畢業的中壯年人,因為沒有事先立遺囑,導致親人究竟有多少財產,以及財產如何分配各有主張,甚至陷入官司糾紛,最後老死不相往來。
又有人以為自己財產不多,毋須立遺囑,兒孫可以自然地協調好遺產的分配……,然而,就算你拚了一輩子,只有一間茅草屋,你也不會希望大家為了這間房撕破臉吧!因此預立遺囑有以下好處:提早做好財富傳承及稅賦規劃;在合法範圍內以自己心意分配遺產;可由遺囑執行人單獨辦理遺產繼承;有遺囑可以不需要一些「天上掉下來的繼承人」(例如:父母婚前的小孩、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離婚後不曾來往的小孩)同意。
提早立遺囑的好處:讓愛傳承,而非糾紛
依照《民法》第1199條: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也就是立遺囑的人被宣告死亡那一刻開始,包含自然死亡(斷氣或由醫院作死亡的判定時)或者因為失蹤等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時,開始有繼承的效力。
現在大家對於財產規劃越來越有概念,對預立遺囑也不似過去長輩一樣地排斥,甚至開始有所謂「遺囑是跨越生死的愛的家書」之說法,因此建議可以在4、50歲後,有資產能夠累積時,開始養成資產記錄的習慣;也能預立遺囑,並且定期檢視和修正,因為這是讓親人承襲你的愛,而非因財產爭議傷害彼此的美好之舉喔。
遺囑的5種形式,為不同需求提供保障
遺囑就是指立遺囑人將名下的財產(包含各樣動產、不動產財產以及債務)載明清楚,且表明如何分配。也有內容是希望繼承人履行某些行為(例如寵物或親人如何照顧、祭祀喪禮如何規劃),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所訂立的書面文書,這文書內容在遺囑人死亡時就會發生效力。
民法就遺囑的種類,有下列5種:
(一)自書遺囑(一般人所立的遺囑)
指遺囑人自己手寫遺囑的全文,並記上年、月、日後,親自簽名。如果就遺囑內容有所增刪修改,須要註記增減、塗改處以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二)公證遺囑
由於遺囑牽涉到遺產分配,茲事體大,越來越多人希望在未來沒有任何爭議,因此會想使用公證遺囑。這種方式是指,遺囑人應指定2人以上的遺囑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其遺囑意旨,接著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上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一起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按指印的方式代之,並由公證人記明遺囑人不能簽名的事由 。
(三)密封遺囑
有時遺囑人不希望繼承人事先知道遺產規劃,便在自書遺囑上簽名後密封,再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2人以上之遺囑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果遺囑不是本人自己寫的,遺囑人就要向公證人陳述繕寫遺囑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的年、月、日,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後,並與遺囑人及遺囑見證人一起簽名。
(四)代筆遺囑
有時遺囑人無法自己親自書立遺囑,需指定3人以上之遺囑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並由遺囑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遺囑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一起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以按指印的方法代之。
(五)口授遺囑
當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前述4種方式立遺囑者,遺囑人得以筆記口授遺囑或是錄音口授遺囑,不需經由遺囑人之認可、簽名或按指印。為了確保遺囑人的真實意願,當遺囑人以其他的方式立遺囑的時刻起,這份口授遺囑經過3個月便失去效力,見證人當中的一人或利害關係人,須在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將這一份口授遺囑提至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責任編輯:童玉羽)
(本文摘自 吳孟玲, 林李達, 劉德鏞著,《遺產、信託、繼承:人生最該懂的財務法律課,有效分配、爭議解決,有問必答Q&A》,創意市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