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子女的配偶在其中一人往生而被兄弟姊妹主張特留分的案例,是兄弟姊妹勝訴的多?還是獨留世上的繼承人配偶勝訴的機會大?
台灣法院並不會單獨以「兄弟姊妹特留分vs配偶」這類繼承訴訟作成案件類別統計,因此目前沒有官方可以引用的勝訴/敗訴比例。
家事繼承案件很多並沒有走到最終判決,而法院調解或家族協議中結束,這些,不會出現在公開判決統計中。
個案報導多為單一事件,媒體或法律文章通常也只報導個別案例,而不是全面資料,因此不能推算出勝訴機率。
雖然沒有具體勝訴率數字,但從法律制度、媒體報導,還是可以得出一些方向性趨勢。
(編按:立法院已於2026年7月28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將於公布後6個月正式施行。)
趨勢1:配偶具絕對優勢?是也非也
在兄弟姊妹主張特留分的案件中,配偶至少可依法取得應繼分二分之一的特留分(即使遺囑侵害也有保障);如果兄弟姊妹主張扣減特留分,配偶還是能保留較大的部分。
於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會認為配偶在分配結果上較有保障、較不容易完全被剝奪繼承利益。
難道會有人滿心歡喜樂觀慶幸:哈!雖然被分走應繼分或特留分,我還是保有一半遺產的優勢。
對配偶當事人而言,他不能只滿足自己得到一半財產,因為他本來就是所有財產的持有者,唯一事實依然是他私人財產遭受侵害50%,社會與論的憤怒當然火力全開,他爭的不是我可以得到一半,而是他本該有的全部,憑什麼要分給兄弟姊妹一半?
趨勢2:手足可成功主張特留分,但不一定「勝訴整個案子」
兄弟姊妹若覺得遺囑侵害了其特留分時,確實能透過法律程序拿回部分財產。例如:妻子病逝後,丈夫被迫分屋給太太的兄弟姊妹,只因兄弟姊妹主張特留分。
但這不是統計意義上的「勝訴率」表示法,只是說明兄弟姊妹確實在實務上會成功主張特留分的案例。
趨勢3:社會風向顯示,現行制度偏向有利兄弟姊妹
在目前制度與結構下,兄弟姊妹有權主張特留分。
在某些情況下法院會支持此類主張。社會與立法機關認為制度對配偶(尤其無子女者)不利;配偶在特留分保障上始終有底線(他至少有法定應繼分的一半);兄弟姊妹亦享有特留分權利(其法定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法律上,如何讓彼此更安全?
依目前中華民國《民法》的制度,在「無子女、父母已歿」情況下:配偶+兄弟姊妹為繼承人。縱使留有遺囑,兄弟姊妹仍有特留分。
所以無子女夫妻如果希望「配偶盡可能完整取得全部財產」,可以做的是降低可被扣減的空間。能運用的方法是:
第一道防線:經過公證的遺囑
注意,不是自書!
不選「自書遺囑」的原因是要提高「攻擊難度」。公證遺囑幾乎無法被主張無效,可減少筆跡、精神狀態爭議,日後不易被拖入多年訴訟。
第二道防線:配偶指定彼此為遺囑執行人
不要讓兄弟姊妹掌握節奏,讓獨留世上的一方擁有:處分權、清算權、程序主導權。
過程中勢必心力交瘁,既要消化相愛之人已不在身側的事實,還得面對另一半的手足質疑是「球員兼裁判」,但這或許是未亡人能夠陪伴心愛之人完成最後心願的一種方式。
第三道防線:善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在法定財產制下,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可以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這是「在繼承之前」的權利。
如果你們財產差距很大,生存配偶可以先拿走差額的一半,剩下才進入遺產計算。這是合法且正當的保障。
第四道防線:人壽保險,指定配偶為受益人
保險金在實務上是最穩妥的工具之一。因為保險金不計入遺產、不受特留分扣減。
第五道防線:生前資產結構調整
讓財產在法律上本來就屬於雙方。例如:部分財產改為共有,或改為夫妻共同持有。
心理上,如何讓關係被保護?
很多悲劇是因為法律知識淺薄,以致:遺囑沒說清楚、親屬不知情、配偶沒有提前談好。
所以,配偶請趁早做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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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完全坦誠財產狀況,不要「我不知道你名下有什麼」,因為你們必須同心協力防守防衛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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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討論處理方式,不是你保護他或他保護你而已,而是「你們一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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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配偶的當然繼承外,也要明確寫下遺贈分配由誰取得,例如配偶兩人同時遇難,財產去向為何?法定繼承人是你們共同願意的對象?如何避免兄弟姊妹之間再發生爭議?
最重要的觀念定錨:如果配偶感情很好、生活穩定,最大的保護不是對抗兄弟姊妹心硬手不軟的特留分分額,而是讓生存的一方,在悲傷中穿戴法律的盔甲,有能力面對戰爭,這才是規劃的核心。
(本文摘自高愛倫著,《請允許我們身後財產自主: 當親情不再可靠, 如何把財富留給真正值得的人》,天下雜誌出版/責任編輯:吳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