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修正條文,推動部分工時模式,擴大「退休再就業準備」的適用對象,並經由跨部會合作,共同開發壯世代產業及就業機會,確保資深人士的就業權益。
更受矚目的是,立法院也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的修正案,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以利高齡人力持續投入勞動市場。
本次修法到底能否滿足勞動需求?與舊法有何不同?實務會有什麼狀況?
為何修法?
隨著台灣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了保障中、高齡者的經濟生活,維持社會穩定運作──延後老年人的退休年齡、促進勞動參與,是各國勞動法規共同的修法方向。
尤其勞動部統計,2022年各國65歲以上人口的勞動參與率,以南韓37.3%最高,新加坡 32.1%次之,日本25.6%第三,我國則為9.6%,相較其他鄰近的先進國家,我國高齡勞動參與率顯然低了不少,加上近年大量缺工狀況,填補勞動力的缺口已勢在必行。
於是,勞動部先在去年,會商各部會後發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2023-2025年)」,並在本次修法當中,把計畫所應列出的細項寫進條文。其中包含:職務再設計、職場友善、職業安全、職業訓練、獎勵雇用、延緩退休、銀髮人才服務、推動部分工時模式等重大事項,從不同面向支持壯世代就業。
修法帶來什麼改變?
兩個中高齡就業法規的修正案究竟帶來什麼改變?
首先,針對大家關注的強制退休年齡。《勞基法》原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三讀條文增訂,勞工年滿65歲,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
部分媒體報導「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勞雇雙方如協商不成,勞工想退休、但雇主不願意放人,勞工要用『自請退休』的方式辦理;反之,若是雇主想讓勞工退休、不過勞工不願意,雇主必須以資遣的方式辦理」,這絕對是錯誤的內容,勞動部後續也做出澄清。
因為《勞基法》新法只說,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的年齡。一方面可讓資方鼓勵資深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也讓有意願續留的人,保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對勞雇雙方來說是雙贏的局面。
簡單來說,法定強制退休的年齡只是法律保障勞工的「最低標準」,如果勞雇雙方有「優於」法律的其他約定,法律上當然沒有問題。早在修法前,實務本就允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延後強制退休的年齡(但若協商「往前」強制退休,則會因違反「最低標準」而無效)。
所以,當勞雇雙方協商不成立,就會回到現行法來處理,雇主仍可在勞工65歲時予以強制退休──這樣的退休,並不會搖身一變成為資遣。
其次,《中高齡就業促進法》新法會如何促進中、高齡者的就業呢?
回顧過往制度,中央與地方機關至少每3年會共同會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啟動這項計畫的依據雖已寫在行政命令中,但為確保勞雇雙方都能徹底了解,本次修法就乾脆把「就業計畫」的會商直接放入條文中,並就該計畫增列「部分時間工作模式」,添加不同的就業選擇。
具體來說,這是把既有做法明文寫在法律當中,方便指引勞雇雙方辦理。
最後,為了讓高齡者退休後能順利再就業,勞動部原已補助雇主就「年滿64歲」的中、高齡員工提供就業與創業諮詢、職業訓練等協助措施,但考量近年工商團體反應申請時間過短,《中高齡就業促進法》修法特別放寬,將適用對象改為「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前2年的勞工」,並透過修法,要求機關每2年定期更新職場指引手冊,以利企業運用。
可能產生問題:年齡歧視如何認定?
前面有提到,勞雇雙方可以協商延後退休年齡,雇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有任何歧視,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法能開罰雇主3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但什麼是「年齡歧視」,會不會有灰色地帶?如雇主以勞工年紀已高,難以勝任原工作為由,希望協商延後退休的勞動條件,或者拒絕延後勞工的退休年齡時,是否本身也會構成歧視?
從強制退休的本質來說,雇主或許會認為,立法者已就企業經營與勞工工作權之間劃出年齡界線,所以協商退休年齡與衍生的勞動條件之際,當然無法與年齡這項要素切割。
但雇主這樣的抗辯,主管機關仍可能不會埋單。因為依《中高齡就業促進法》規定,只要有差別待遇,雇主就需具體舉證「勞工職務特性與年齡之間」有何具體關聯。
舉例來說,雇主須證明因勞工年紀漸長,導致業務表現下滑,不能空泛說勞工已屆強制退休的年齡,就一定不能繼續工作,否則就可能會被認作年齡歧視。
反過來說,若主管機關嚴格稽查年齡歧視,固然立意良善,但是否反而讓雇主不敢與勞工協商?會不會擔心協商談到年齡與勞動條件,就會被錄音記錄,進而讓不諳法律的雇主多所卻步,降低勞雇雙方協商的機會?這些擔憂都有賴主管機關發布更明確的協商指引,以減少不必要誤會的發生。
其次,強制退休的年齡雖可協商延後,但延後也不是雇主的義務,所以當雇主拒絕協商或未能達成合意,仍應依原來的退休規定辦理。不過,提出協商這件事,確實是勞工的「權利」。
所以,當工會想把「延後強制退休」,納入團體協約之際,雇主也絕對不可以貿然反對,或僅形式上開會後就草草回絕,而不進行實質討論,否則極可能被依法開罰。
總之,雖然我們嘗試解決大缺工,也維持高齡者的生活,但或許也同時排擠了青壯年的就業機會。如何避免變相加遽世代間的對立,或進一步拉高年齡歧視,或許國外也有參考的做法──例如日本的「漸進式退休」,而不是全面放任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未來值得我們持續觀察。(本文章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銀天下》立場。責任編輯:吳佳珍)
(本文作者為業鑫法律事務所律師,具勞動部就業服務技術士資格,目前也是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生,專長為勞資爭議、工程訴訟以及醫療糾紛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