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白話文運動專欄|子女不可靠、單身沒人顧?指定監護人搶救失能、失智人生

台劇《不夠善良的我們》劇中角色討論長輩失智後的照顧,反映了現實人生。沒人想要過著被擺布的生活,如果能善用「意定監護」制度,就能及早規劃,自主決定自己想要的最後一段路!

安養信託-意定監護-法定監護-失能-失智-監護人-不夠善良的我們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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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劇《不夠善良的我們》探討婚姻、家庭和人性,引發觀眾共鳴。劇中,女主角的母親被懷疑有早期失智症,女主角林依晨說:「怎麼能把媽送進療養院那種地方?」嫂嫂蔡淑臻則認為應交給專業單位照顧。

看戲我們可以輕鬆面對,但如果問題真的發生在自己身上呢?我們會希望子女這樣互相推託嗎?如果真有那天,我們可以自我決定自己的照顧者嗎?

這時候就要趁自己還有能力,利用「意定監護」制度,盡早規劃,就可以把人生掌握在自己手裡,大幅降低年老後財產被不當利用的風險。那這要怎麼做呢?

自己決定監護人,幫助照顧生活、管理財產

2019 年,《民法》增訂了意定監護制度,目的就是要尊重本人的自主意思,讓本人得透過一定機制,由自己決定誰來擔任監護人並執行相關職務。

這樣一來,任何人在意識清楚、表達能力健全的時候,就能預先跟願意擔任監護人的人簽約(此約尚須經過公證)。當本人未來因老化、疾病、意外等因素喪失自主能力時,就可以請前述心儀的監護人幫忙管理財產或照顧生活。

那麼,這樣依約受任的監護人,實際上會幫本人做哪些事? 

意定監護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所以上面會清楚載明受任人的職務,例如未來本人喪失自主能力時的照護方式、財產管理使用或是日後想要享有的安養照護。詳細來說,大致有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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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活管理事項:如安排與親友會面、拆閱及處理信件、取得生活必需費用、採購物品、協助繳納生活照顧費用及其他稅費等日常事項。

2. 醫護照顧事項:醫療契約、住院契約、看護契約、福利服務利用契約及照顧機構入住契約、就醫、長期照顧、護養療治等事項。

3. 社會福利請領事項:申請及領取各項退休金、保險給付、津貼、補助,及辦理各項福利身分資格之取得與變更等事項。

4. 財產管理事項:保管與財產相關證件、資料及物品,開具財產清冊,分別詳列現金存款、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其他財產權等清單。

5. 繼承事項:包含為繼承登記程序、拋棄繼承權、遺產分割、以及行使受遺贈權、繼承回復請求權、行使扣減權之辦理等事項。

6. 紛爭處理事項:如打點行政救濟、訴訟、非訟或訴訟外紛爭等事宜。

7. 其他必要約定事項。

意定監護人不限親屬、須經公證

第一,委任人要指定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受任人。監護人不限於親屬,可以是親友、社福機構或其他人,而且監護人可以是一人或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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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委任人與受任人要相互擬定契約內容。由於本契約關涉委任人權益(如前所述),且作為契約具有法律效力,故建議與具備法律專業的人共同討論,並由具備法律專業的人協助撰擬,才能確保彼此權益。

第三,委任人及受任人須親自到公證人處簽約並進行公證。意定監護契約依法須經公證,因此委任人及受任人雙方必須在公證人面前簽署本契約,並做成公證書,再由公證人陳報法院後,才能成立。

第四,於委任人喪失意思能力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意定監護契約雖然已經公證程序成立,但須於本人因失智、失能等事由受監護宣告時,才會發生效力。

第五,由法院指定受任人就任監護人。法院在宣告監護之際,若發現本人事先訂有意定監護契約,就應以該契約所定之人為監護人,充分尊重本契約所定內容及個人意願。

可搭配信託保障財務安全,防範風險

意定監護契約最大的功能,就是由本人自主撰擬,讓銀髮族可依個人自主決定生活型態。

過往只有法定監護制度,監護人的選定多數由親屬擔任,但親屬未必擅於生活照顧、財產管理等事務,遑論法律事務,亦未必熟知監護人的職責或倫理,所以常常導致親屬擅自將受監護人的財產挪為己用,或其他侵害受監護人權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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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讓監護人的選定,往往淪為爭產的工具,造成親屬紛爭、感情失和。因此,透過意定監護契約指定信任的受任人管理自己財產,就可避免財產落入覬覦財產的不肖人士手中,進而確保財產安全,降低財產被不當利用的風險,也避免財產爭議,讓親人不再為爭奪監護權而大打出手。

相比法定監護制度,意定監護可自主約定的範圍更大,受監護人可在契約中約定財產管理方式,且不受法定監護制度的限制。

例如,利用意定監護制度搭配信託,約定意定監護人擔任信託監察人,協助信託契約之簽訂或行使契約修訂同意權,保障受監護人的財務安全,或是於意定監護契約中約定受任人可以處分財產以即時避損,讓財產管理更加靈活。

俗話說「明天和意外永遠不知何者先到」,只要趁自己還有意思能力時,善用意定監護制度,預先擬定意定監護契約,及早規劃、事先預防,人生就能掌握在自己手裡。(本文章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銀天下》立場,責任編輯:吳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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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為立晟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具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及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曾任高等法院法官助理,專長為高齡法制、資產規劃與傳承,以及監護、信託、保險、遺囑、遺產糾紛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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