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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專題Ⅱ:修法後的兩大影響

當台灣朝知識經濟發展,白領、藍領界線愈來愈模糊,政府卻在企業低成長、勞動力下降的此刻,延續製造業思惟修訂勞基法,把「一例一休」擺第一,可能造成企業更大量使用派遣工,新創企業的腳步也會被拖慢。

勞基法-一例一休-勞資關係-勞工權益-知識經濟-工時-勞動政策-修法 圖片來源:黃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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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影響1:派遣、臨時工將大量增加

在基層勞動力上,可能愈來愈往派遣方向走。

在前總統馬英九競選總統時,主筆草擬馬陣營所提勞動政策白皮書,前勞動部長、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副教授潘世偉預測,可見的未來是非典型雇用會增加,製造業為應付緊急訂單時會大量使用派遣人員,其次因為企業預期人事成本可能增加,員工工資和短期福利會受影響。

在全國擁有120幾家飲料店,事業版圖擴及中國的墨力國際,執行長柯梓凱的算盤打得很精,「人事成本一般佔飲料店的25%到28%, 一例一休後,休假日的成本實在太高,」他坦白地說,加班費如果超過1.33倍就不划算,「某種程度要妥協,只有找工讀生補時數。」

事實上,很多縣市長對於可能帶來的後續影響,憂心忡忡,一位不願具名的北部地方首長說,當地絕大多數都是1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全國有97%都是中小企業,制定這樣的勞基法,居然都沒問過縣市長的意見?」

一般以為待遇更勝勞基法的知識產業,也無法脫離暴風圈。在台灣待了27年,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執行長何飛逸(Freddie Hoglund)坦承,在台這麼久,勞基法第一次成為這麼大的議題。

不能要求管理階層也是工時制,他們有任務且必須完成,這包括不管日、夜都要收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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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該因為少數人不遵守,而制定很複雜的法律,」何飛逸認為,政府應該看大部份公司的作為,在比較合理、彈性的基礎上運作。

舉例來說,歐洲公司通常給員工更優於勞基法的年假,修法後若員工年假沒有休完,企業必須折算現金。但法定1年10天休假,公司可能給14天甚或3星期,是否也要折算這3星期的假?一直沒有定論。

另外歐洲商會每年所提意見書,都提到法規應該區分資深管理階層和基層工作者,因為管理階層都自動納入雇用條件(package)中,不需要和工廠受雇者獲得相同保護。

「不能要求管理階層也是工時制,他們有任務且必須完成,這包括不管日、夜都要收電子郵件,」對勞基法的僵化,他頗為無奈。

對搶人才的新創公司,新勞動法令造成的更大威脅在於「速度」。

「在草創階段的新創公司,是在和時間賽跑,我們卻用法令限制工作時間,」一位積極引進新創企業的縣市經發局局長有感而發,「他們會拚命,是因為對未來有期待,等於是延遲來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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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影響2:工時限制拖慢新創企業腳步

在現實的法令條件下,新創模式將愈來愈難存在,「很多人表面上不講,到時候可能『用腳投票』,」這位局長雙手一攤。

未來對整體經濟所產生的影響,誰也無法預料。專攻大規模園區規劃,三奕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企劃總監林靜宜最近愈來愈感到焦慮,因為參與國際競標比的不僅是實力,還要比速度,尤其是最常遭遇的中國團隊,他們往往可以在更短的時間內完成。

「例如一個人負責旅館大廳設計,不但要趕施工圖,還有細部圖,」林靜宜說,設計師通常希望自己獨力完成,這也是創作的一種,「其他人無法取代,我們要的彈性,是在趕工時放寬加班限制。」

一法無法全包,政府要畫定涉入範圍

在經濟轉型的過程中,一套勞基法要適用所有行業,顯然愈來愈捉襟見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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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勞動市場對彈性化的需求,一方面是勞工的就業安全和保障,在從傳統製造業轉向知識經濟發展的時代,林之晨認為政府根本不需涉入太多,「因為好人才很珍貴,企業主比政府更害怕他出狀況。」

以比爾蓋茲為例,微軟雖有上萬員工,但只要核心的30人被挖走,公司就垮了,知識經濟行業也是如此。

好人才很珍貴,企業主比政府更害怕他出狀況。

不只是新創企業,「很多科技業都找我談過,因為勞基法感到很痛苦,尤其研發工作更是如此,」潘世偉說,「只能靠修法,但這牽涉社會共識是否足夠。」

相較之下,美國的「公平勞動基準法」規定最低時薪,以及每週工時40小時,沒有加班時數上限。此外,年薪2萬3600美元(約73萬台幣)以上又具有管理職務、行政職務,或專門類受雇者均排除適用,而是採用「責任制」概念。

想要政府放手,就要建立勞資協商新機制

其次是建構符合時代需求的協商機制,並引進第三方參與以確保勞資雙方意願。專長為勞工政策、勞動經濟學,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辛炳隆認為,在這樣的基礎上才可能做到勞動法令鬆綁,由政府強制性規範勞資雙方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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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沒有建立協商平台和協商機制,要政府去管制化的機會微乎其微,」辛炳隆強調,過去是因為不論是企業主或勞方都寧願和政府對話,以至於政府的角色從「公親」變「事主」,但關鍵在勞資雙方願意坐下來談。

因為台灣勞資地位長期不平等,才需政府透過法規,強制達到保護勞工的目的。

文化大學勞資關係學系教授謝棋楠強調,球還是在資方手上,願意遞出橄欖枝並遵守,「否則彈性反而會成為企業主推卸責任的藉口。」

畢竟勞基法既然是勞動基準法,應該設定在最基本的保障,對大多數事業單位沒有影響,其他權利義務由勞資共同決議。

國內工會組織發展至今,超過135萬家企業,卻僅有5466個工會,企業工會僅佔919個,而勞資透過協商簽訂「團體協約」也不過147件,顯然未來仍有漫漫長路。

歸根究底,台灣更迫在眉睫需要解決的是長期薪資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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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歲的吳昭儒就讀研究所後開始投入工會運動,「如果有足夠的錢,就不需要用工時計算工資,以降低工時來爭取更多休息時間,」他認為,正是因為勞工弱勢,沒有強大工會組織且平均薪資一直倒退,才導致勞基法愈來愈嚴格。

解鈴還需繫鈴人,解開鈴鐺的那隻手,顯然又回到企業主手上,而政府在振興經濟上也要拿出更具體的作為,否則才是真正陷入「三輸」。(責任編輯:王珉瑄)

● 更多內容,請見天下雜誌 616期《慢魚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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