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翁啟惠回國短短6天,從府院說明、檢調約談蒐索到列為被告? 還是背信罪加貪污治罪條例的被告?
士林地檢署解釋基於兩個原因,一、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在中研院處理事務期間,有無意圖為自已不法的利益,違背其任務的行為,損害中研院的利益,因此以背信案立案偵查。
二,檢方21清晨複訊翁啟惠等三人時,斟酌法務部調查局初訊內容、全卷資料,綜合考量後,認為有釐清三人有無對於其職務上的行為而為交付、收受浩鼎公司股票不法財物的事情,因此,將翁啟惠等三人增列為貪污治罪條例被告。
士林地檢署並分別對翁啟惠限制出境、張穗芬以交保新臺幣50萬元並限制出境,張念慈交保新臺幣100萬元並限制出境。
為什麼變成背信罪加貪污治罪條例的被告?
先來看什麼是背信罪?根據我國刑法第342條,依照法院實務說明是:「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的信任關係,從事違反任務的行為,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余明賢師表示,據此項法條來看,檢調懷疑翁啟惠列為被告的原因為,檢調懷疑翁啟惠賤賣技術涉背信罪嫌,背信的對象是中研院。因為檢調發現中研院兩度技轉給浩鼎,翁啟惠扮演決策關鍵角色。
中研院技轉給浩鼎生技的研究專利2010年專利授權「大規模酵素合成寡醣」技術與第二代乳癌疫苗OBI-833。
2014年技轉Global H酵素合成法。其中「大規模酵素合成寡醣」技術是用來製造疫苗所需醣分子原料,第一代乳癌疫苗OBI-822後臨床試驗就是利用這項技術製造疫苗中的醣分子原料;第二代乳癌疫苗OBI-833剛進入第一期臨床試驗。
檢調認為,依中研院規定,技轉後發明人可獲得40%利潤,中研院可得40%,國家可得20%。但檢調懷疑翁啟惠在這兩項技轉中,是否依一般行情價格給浩鼎? 還是主導中研院賤賣技術令浩鼎受益,損及中研院及國家利益,因而涉及背信罪,以列被告以追查釐清真象。
中研院則澄清,相關研究專利技轉給浩鼎均依政府規定辦理並收取授權金及權利金,由於浩鼎已是上櫃公司,並表示中研院並非技術入股技轉,而是依疫苗臨床試驗進度收取權利金,相關技轉都以中研院名義簽署技轉合約,而不是由翁啟惠個人名義。
眾達國際律師事務所律師余明賢以法律的觀點來看,中研院技轉給浩鼎一定要有對價關係,同時技轉條件的對價關係是否符合一般的商業常規? 若低於一般市場的價格將造成中研院損失、圖利浩鼎,就是背信。
眾達國際律師事務所律師羅名威表示,如何認定專利的價值是賤賣?價值的如何認定,才是關鍵。
一位園區專攻智慧財產權律師則表示,專利授權的權利金多寡,以及收取的方式、期限,其實都大有學問。他認為關鍵在浩鼎與中研院專利授權條件為何? 是否與符合一般行情價? 只要查清浩鼎與中研院的專利授權條件即可真相大白。若是浩鼎以低於行情價取得中研院的專利授權,表示圖利浩鼎損失中研院。否則則沒有背信之嫌。
除了背信之外,為什麼檢方將翁啟惠等三人增列為貪污治罪條例被告?
檢調追查發現,翁啟惠是以中研院院長具公職身份,若在技術移轉給浩鼎一事,若違背「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或其他法令,若如果翁啟惠私底下與浩鼎有對價關係,將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
余明賢表示,若兩項技術是由翁啟惠自己的發明,若以翁啟惠個人身份出售給浩鼎絕對沒有問題。但是,翁啟惠將專利給了中研院,無論翁啟惠是否由中研院取得報償,技術專利就是屬於中研院所有。
中研院將技術專利技轉授權給浩鼎時,他強調,浩鼎是否透過其他方式,例如把錢匯給翁啟惠,或是讓翁啟惠認購浩鼎股票? 等於翁啟惠是轉了一個中研院,但最後利益回到自己身上?
檢調目前追查中研院2010年7月技轉浩鼎之後,2012年12 月份翁啟惠的女兒取得3000張股票,翁女的資金又是來自翁啟惠夫婦,那麼翁啟惠的資金來源為何? 以釐清翁郁琇是否翁啟惠的人頭戶,最後翁啟惠是否是實際獲利者?是否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關鍵。
士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錫柱表示,檢方將繼續追查,以「他」字案調查,一旦有進一步結果,將會以「偵」字案立案追查。
眾達國際律師事務所律師羅名威律師指出,此次檢方以「他」字案調查,表示檢方在此案中證據上並不充足仍需繼續追查,整體案情並不明朗。反之,檢方會以「偵」字立案調查。一旦列入「偵」字案件,檢方將負起起訴、不起訴、以及緩起訴三種結案方式,與「他」字案則可以檢察官自行簽結不同。
從被告、起訴到判刑中間相當大的過程,許多案子起訴未判,也有許多案件是不起訴,甚至許多「他」字案件因證據不足,就檢察官就自行簽結案。
從被告到起訴、判刑,法律最重要的證據是什麼?
就背信而言,曾擔任法官的余明賢指出,檢方將翁啟惠列被背信被告,檢調懷疑翁啟惠在這兩項技轉中,是否主導賤賣技術專利授權? 關鍵是翁啟惠是否依常規來執行技轉或獲得授權金。
余明賢指出,因翁啟惠是中研院院長具有公務員身份,在執行公務中,證明有私下與浩鼎的對價關係,才會涉及貪污治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