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白話文運動專欄|張榮發遺產風波落幕,遺囑怎麼寫才不會造成子女爭產?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在生病時慎重寫了遺囑,卻仍引發子女為爭產上法院打官司。究竟哪個環節出問題?遺囑怎麼寫才有效?

退休理財-遺囑-民法-公證人-見證人-張榮發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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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林小姐著急地來到律師事務所諮詢,講沒幾句就潸然淚下。

原來她的父親,在生前親筆寫了一份遺囑,慎重交給身為長女的林小姐保管,請林小姐依照父親的意思,將遺產分配給兄弟姊妹。怎料到,兄弟姊妹就遺囑的效力吵到不可開交,還對簿公堂,最後被法院認定父親的遺囑不符合《民法》相關規定,根本無效。

為了照顧後人或免去爭產等原因,長輩經常慎重地預立遺囑,但為何卻會被認定無效?

這是因為,《民法》規定遺囑的作成方式有5種,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代筆遺囑。為求慎重確保立遺囑人的意志,遺囑的作成必須符合法定流程,才能讓遺囑好好生效。

接下來就讓我們分別留意該怎麼做吧!

疑問1:最簡便的自書遺囑,直接電腦打字列印?

「自書遺囑」是最簡便的方式,立遺囑人拿起紙筆就可以自己完成。但是顧名思義,這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

有種錯誤很常見:當因財產很多或繼承人也不少,該分配給誰、每個人多少比例等,往往需要寫很多字,又擔心寫錯,索性用電腦打字、列印後簽名──這種情況,就會不符合「親自書寫全文」的要件,而讓遺囑無效。

另外,遺囑上還要寫明作成的年、月、日,更要讓立遺囑人親筆簽名,才能成為有效的遺囑。如果有增減、塗改,還要註記增減、塗改的地方以及字數,並再簽名,才能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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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書面文件上蓋章或簽名,兩者原則有同樣法律效力,但在「自書遺囑」的情況,就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不可用蓋章方式代替。如果立遺囑人沒有親筆簽名,就會導致遺囑無效。

此外,之所以要記明年、月、日,是因作成遺囑後,立遺囑人生前都可以隨時修改,甚至用後面的遺囑,把前面的遺囑變更或全部作廢。因此,為了能夠確認立遺囑人最終的意思,也就需要用日期來確定版本──如果沒有寫清楚年、月、日,也會讓自書遺囑無效。

疑問2:明明找人公證了,為什麼無效?

「公證遺囑」必須找公證人作成,因此遺囑的真偽比較不容易起爭議。

此時,立遺囑人必須指定2位以上的見證人,並且在公證人面前用言詞表達遺囑意旨,再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確認後,並記明年、月、日,經公證人、見證人及立遺囑人一起簽名於遺囑上,便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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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遺囑人無法簽名,可待公證人記明理由後,用按捺指印的方式替代簽名。

「代筆遺囑」則是當立遺囑人無法或不會寫字,但還能夠口語表達時,經常使用的方式。

此時,必須由立遺囑人指定3位以上的見證人,然後由立遺囑人用言詞表達遺囑意旨,由其中一位見證人──也就是代筆人,負責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確認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的姓名,由全體見證人及立遺囑人一起簽名於遺囑上。如果立遺囑人無法簽名,應用按捺指印的方式。

過程中,容易導致這類遺囑無效的情形像是:

1. 見證人未全體、全程在場見證

所有見證人都必須全程在遺囑製作過程中參與。實務上常見,因遺囑內容複雜,製作過程太久,見證人不耐久候,可能單獨離席,或相邀到室外去抽菸、聊天,直到要簽名的時候才出現。

這就可能因部分或全部見證人沒有全程參與,而讓遺囑被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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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見證人的資格不符

按照《民法》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人、繼承人以及受遺贈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公證人的助理或受僱人等,都不能擔任遺囑的見證人。

如果有人違反規定擔任遺囑見證人,就不得算入法定的見證人人數,萬一見證人的人數因此不足額,遺囑就會無效。

3. 立遺囑人未口述遺囑的意旨

立遺囑人一定要用「言語」表達遺囑的主要內容,這是為了確保遺囑內容的正確性,避免其他人左右立遺囑人或者誤解立遺囑人的意思。

過往案例中,曾有立遺囑人雖具備一定意識,但已無法言語,故並未親口說明遺囑意旨,僅由他人提問,並以點頭、搖頭或擺手勢等動作,表示同意與否的意見,因此被法院認定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無效。

4. 立遺囑人非無法簽名卻只按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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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慎重,原則上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依法都必須由立遺囑人簽名,除非有無法簽名的原因,才能夠按捺指印替代。如果立遺囑人並非不能親自簽名,卻只按捺指印,就不符合法定方式,而會導致遺囑無效。

疑問3:口授遺囑也可能失去效力?

「密封遺囑」方式則較為隱密。如果立遺囑人不希望生前被其他人知道遺囑內容,可以在遺囑上簽名後,將遺囑密封,並在密封處簽名,指定2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說明這是自己的遺囑。

如果內容不是直接由立遺囑人自己寫的,則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及住所。然後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遺囑提出的年、月、日,及立遺囑人的說明內容後,由公證人、立遺囑人及見證人一起簽名。

此類遺囑如果密封程序有瑕疵(如見證人未全程見證、見證人的資格不符等),但遺囑本身若也同時符合前述「自書遺囑」的要件,仍然可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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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授遺囑」是當立遺囑人生命危急,無法用其他方式作成遺囑時,立遺囑人就可以指定2位以上的見證人,用口語說明遺囑的意旨,由其中一位見證人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一起簽名。

或者,也可由立遺囑人指定2位以上的見證人,用口語說明遺囑的意旨、立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全體見證人口頭說明遺囑的真實性,還有見證人姓名。此外,更需全程錄音,並將錄音內容當場密封後,記明年、月、日,再由全體見證人在密封處簽名。

然而,要留意的是,作成口授遺囑後,如果立遺囑人生命危急的狀況解除,能夠依照其他方式立遺囑的話,從那時起經過3個月,口授遺囑就會失去效力。

而其他常見讓口授遺囑無效的情形還有:立遺囑人沒有生命危急狀況,也不是不能用其他方式作成遺囑,卻只用錄音、錄影的方式口頭說明遺囑內容。或者雖然符合急迫情況,也有用錄音、錄影存證,但立遺囑人過程中沒有親口說明遺囑內容,而只是由其他人提出問題,然後立遺囑人僅以「嗯」聲示意,都會讓遺囑不生效力。

總之,遺囑該怎麼寫,才能讓立遺囑人的遺志被好好落實,是當今高齡社會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長輩們如果有心要預立遺囑,對於遺囑的作成方式,還有遺囑的內容,不妨多詢問專業意見,才能避免遺囑發生無效狀況,而徒留遺憾。(本文章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銀天下》立場,責任編輯:吳佳珍)

(本文作者為執業律師,具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曾任家事法庭法官助理,專長為家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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