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歲這年,歐達(匿名)把人生的大小事,都安排得差不多了。
她四十幾歲就寫好遺囑,這幾年也說服年邁父母搬進有電梯、有供餐、有課程的養生村。離開職場後,歐達也把房子給賣了,在養生村附近租房子,靠長期投資的 ETF 和美股,替自己備好一條穩定的現金流。
人生進入下半場,要經濟獨立,她有;要身體健康,她也有。但她的擔憂,也是許多無子女世代的共同寫照:「我身上有錢,問題是,未來能不能確保這些錢是用在我身上?萬一哪天我失智了,誰來幫我管錢、替我做決定?」
歐達單身,沒有孩子,她和妹妹、哥哥、姪子感情都好,可是說到把「將來替我做主」這件事託付出去,她算來算去都不安心:妹妹也單身、年紀相近,「萬一她以後也失智呢?」
這樣的焦慮感,對於和她一樣、50歲上下、沒有子女的人來說,應該都不陌生。比起多數人的「以後再說」,歐達很早就開始逼自己面對。她說,她最想守住的是尊嚴,還有「不要拖累別人,錢用在自己身上。」
萬一失智,不熟的遠房親戚替你做主?
當一個人失智或認知與心智能力嚴重受損,再也沒辦法替自己做決定時,這個「替我做主」的位置,究竟由誰來坐?
即便有子女,也不代表法律上就會由子女全權代理;對沒有子女、單身獨居的人來說,更需要提前安排不同狀況之下,可以優先聯繫、長期承擔責任的人是誰。
意定監護指定了法院監護宣告後「誰來替我做主」、信託監察人看著受託資產「有沒有用在我身上」、預立醫療決定則替自己回答了特定狀況下「要不要救」。3層安排可以建立重要的安全骨架,但各有啟動條件及適用範圍,仍須依個人資產、照護需求與人際支持網絡具體設計。
但失智診斷並不等於立即喪失法律上的行為能力;意定監護契約須等本人心智能力達到法定程度,並經法院監護宣告後,才正式生效。
理財作家李雪雯指出,如果沒有事先安排,當本人因心智能力嚴重受損,經聲請並由法院作出監護宣告後,法院會依本人最佳利益,在配偶、四親等內親屬、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適當人選中選任監護人。
對單身無子女者,這意味著最後替你做主的,有可能是一個關係不親近的遠房親戚。「更現實的是,就算身邊有了解、清楚你想法的摯友,只要沒有法定身分,在法律上也不能替你做決定,」她說。
要把這個位置交到自己信任的人手上,有一個工具叫「意定監護」,也就是趁意識清楚、還有行為能力時,先簽約指定將來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代理本人處理生活照護、治療安排、財產管理及相關法律行為。
受任人可以是親友,也可能是願意承接且符合資格的法人或社福機構;但必須先確認對方的服務內容與承接意願,並排除照護機構與監護人身分重疊所產生的利益衝突。
但李雪雯提醒,意定監護「一定要公證」才算數,而且對方得有意願、也有時間陪你跑完法院的流程,宣告後才生效。
找到人託付還不夠,誰來盯著管錢的人?
意定監護解決了「誰能合法替我做主」,而歐達心裡更深的困惑,「就算找到了人,又有誰能保證,他真的會照我的意思,把錢花在我身上?」其實有答案,就是「信託監察人」。
所謂的信託,就是「我相信你,所以把財產託付給你幫我管理」,負責管理財產的人,可以是機構(例如銀行),也可以是自然人(例如會計師或個人)。若是一般銀行提供的安養信託,受託人通常是具信託業資格的銀行。自然人擔任的民事信託則須另行評估專業能力、利益衝突及長期持續性。
而「信託監察人」就是「替我盯著那個幫我管錢的人」,確保受託人真的按照當初的約定,把錢花在自己身上。
李雪雯解釋,單身者老後住進安養機構、或聘請看護照顧,都可以透過信託契約,定期撥一筆錢給安養機構或支付看護費;但這筆錢,有沒有真的花在當事人身上、有沒有照當初契約走,已經失能的本人無力過問。「信託監察人」就是替她監督信託機構,審閱信託執行狀況,必要時向受託人主張權利。
光是「設立一個信託監察人」還不夠,長期研究信託的銘傳大學金融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執行長李智仁提醒,制度要設計得緊,魔鬼在細節裡。
首先,信託監察人可以安排兩位以上,甚至可以引進社福型的法人機構(NPO)來擔任,並將定期實地訪視納入約定。
第二,信託監察人和意定監護人最好分開,不要是同一個人,讓兩個角色彼此監督、互相制衡。意定監護人是照顧與決策的代理人,而信託監察人就像財產守門員。將兩個角色分開,可形成一定程度的制衡。
信託監察人負責保護信託受益人的財產利益,可依契約對特定給付或變更行使同意權,降低監護人任意動用或改變信託安排的風險。這樣的權限也僅限於信託範圍,並非全面監督監護人的所有決策。
此外,李智仁也提醒,可賦予信託監察人「同意權」,遇到突發的大額支出或物價調整時,讓該放行的錢彈性放行,又不至於被意定監護人一手挪用。
除了管錢,誰為你決定要不要治療維生?
替自己安排好錢和財產之後,還有一件事同樣替不了別人決定,那就是醫療。
今年初,歐達帶著父母一起到醫院,簽下了預立醫療決定書。這份文件處理的,是另一種「沒辦法替自己開口」的時刻:萬一未來陷入末期疾病、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或其他法定臨床條件,要不要接受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醫療措施?
與其把這個沉重的選擇丟給家人,她選擇趁意識清楚時,先替自己寫下答案。對歐達來說,這正是她口中「尊嚴」與「不拖累別人」最具體的一步。
李雪雯說明,預立醫療決定有一套完整的正式程序:要先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公證或兩人見證簽署相關文件後,完成健保憑證註記,才具備法律效力。換句話說,「要不要救我」這件事,得用制度白紙黑字定下來,可讓醫療團隊在法定臨床條件成立時,有文件可依循,也能大幅減少家屬代替病人猜測與爭執。
準備要先做,儲存不麻煩別人的底氣
那麼,什麼時候該開始?兩位專家的答案一致:趁頭腦還清楚、還能替自己做決定的時候。
「這些準備一定要事先做,別抱著僥倖心態,等到事到臨頭、人已經沒有意識,才發現沒有任何人能在合法的立場上幫你。」李雪雯建議,先從寫一份遺囑開始,因為寫遺囑的過程,會逼你把所有事情重新盤一遍:手上有哪些金融資產、帳號和密碼如何安全保存、要找誰當意定監護人、財產將來怎麼分。
很多人以為,立遺囑門檻很高、得找律師或打字,但李雪雯提醒,其實「自書遺囑」只要自己親筆手寫全文、簽名、寫上日期就具法律效力。遺囑可以隨時撤回或重寫,後立遺囑與前一份內容牴觸時,牴觸部分就由後立遺囑取代。若要避免爭議,最好在新版中明確寫明撤回先前遺囑。若有塗改,也要依法律規定註明並再次簽名。
李智仁則建議,可先到銀行辦理安養信託,同時選定信任的人或社福法人擔任信託監察人。
他特別提到「預開型安養信託」:先用很低的門檻把帳戶開起來,完成信託契約和帳戶設定,讓信託處於「準備狀態」,預先約定資金用途、給付對象及啟動條件。等到退休、入住照護機構或其他約定情況發生,再啟動生活費、醫療費或照護費的定期給付。這對現在還健康、只是想及早卡位的人格外實用。
但他也提醒,預開型有個風險:等到真的想啟動時,人可能已經失智,所以最好搭配意定監護人。預開型或低額起步的安養信託,可讓本人在仍具行為能力時先完成契約及基本資金安排,之後逐步累積,並預先約定何時開始給付。但本人失去行為能力後,意定監護人能否追加或移轉其他資產,須視原契約授權、資產性質、法院要求及銀行作業而定。
意定監護、安養信託加上信託監察人、預立醫療決定,看似各自獨立,其實環環相扣。這些制度工具都存在,真正的關卡,是許多無子女世代仍舊停在「以後再說」,而願意行動的人,才能真正守住那一件最令人在意的事:不拖累別人,錢,用在自己身上。(責任編輯:彭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