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白話文運動專欄︱遊山玩水都要掃 QR Code,不太會用手機該怎麼辦?

在台灣,吃飯、坐車、購物過程中用手機點餐、付款的比例越來越高,無紙化是一種便利,但不熟悉手機使用的人來說,也是一種負擔。從服務到政策,如何把數位落差降到最低,確保沒有人變成數位孤島?

社會創新-掃碼點餐-數位落差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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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後,台灣民間遇到近年來最全面的數位轉型,食衣住行育樂都盡可能導入「數位化」、「無紙化」、「減少實體接觸」等措施。有一些措施,延續到疫情後,成為台灣生活的新常態。

例如,在疫情時為了減少實體接觸,許多餐廳、小吃店導入「QR Code 掃碼點餐」服務,相比以往紙本菜單與向店員點餐,採用「QR Code 點餐」的店家,顧客只要用手機掃描 QR Code 條碼,透過店家建置的系統完成點餐,甚至連付款都可以在手機上透過信用卡或行動支付完成。

如果店家出餐方式是顧客自行取餐的話,這種點餐方式幾乎讓客人在用餐的過程中,完全不會與餐廳員工有任何接觸。

不過,並不是每個人都習慣掃碼點餐的全面引入。翻開過去的新聞報導,有些人認為點餐系統介面不友善、網路收訊不好等原因。另外,對於不擅長使用科技產品的人來說,QR Code 點餐形成另一道壁壘,影響他們的日常生活。

而不只點餐如此,許多商店、夜市攤販都開始推動無現金支付;醫院也只接受網路掛號、越來越多計程車加入線上叫車平台,對於不熟悉科技產品的族群而已,無疑是雪上加霜。

不習慣的背後,是3層數位落差

在 1990 年代電腦科技加速發展時,「數位落差」(Digital Divide)的概念也隨之浮現,核心概念在於關切資訊科技通訊的發生後,不同族群使用、接近數位產品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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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說,數位落差有可以分成三個層次:

第一層數位落差,強調「連網與數位設備的持有」,例如上網率、固網與行動寬頻上網率、5G 使用率等等,簡單來說是屬於「有沒有使用數位設備、使用網路」的「近用性」問題。

第二層數位落差,關係到「網路使用能力與使用狀況」的問題,像是能不能使用網路應用服務,例如網路購物、訂餐、社群媒體、影音服務等等,都屬於第二層數位落差的範圍。

第三層數位落差,則是強調「因為使用網路而產生的結果差異」,屬於「數位素養」的概念。這個問題不分年齡、族群,對於每個網路使用者而言,都有可能會遇到第三層次的數位落差問題,像是對於不實資訊的判讀能力、對新聞的查證能力等等。

第一層數位落差,會是比較多人遇到、也比較棘手的問題,多半與年齡、學歷、城鄉差距有關,有些人是因為沒有使用網路設備的需求,或是對設備不熟悉,也有人因為視力、聽力不佳,不方便使用設備,導致差距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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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們要在意數位落差呢?

我們試著想像一個情境:現在因為社群網站發達,政府機關、首長民代的第一手資訊或是政令宣導,幾乎都是透過社群媒體發布。而先不論「臉書治國」對於資訊傳遞的影響,許多資訊可能只會出現在社群帳號上,對於不習慣使用社群媒體的人來說,就可能錯失了第一手接受消息的機會。

而近期廣受討論的,可能是疫情期間的疫苗預約系統,由於政府優先透過網路系統預約,當時就有人發現如果有不會使用網路的民眾,又找不到人幫忙的話,會成為所謂的「孤島」。

或是在三級警戒時期,各級學校紛紛採用遠端授課,但這時候也發生,有些家庭家中沒有平板、或足夠性能的電腦設備,使得學生沒有辦法上課;或是家長自己也不擅於操作電腦系統,學生如果遇到困難時,無法即時幫助,進而導致學生的受教權無法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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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回到媒體轉型成「廣播電視」為主的時代,1994 年,立法院在審議《廣播電視法》的時候想到,《憲法》第 11 條的表現自由,是否應該包含「廣電自由」在內?保障人民能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機會,有沒有包括在內?大法官當時在釋字第 364 號解釋當中認為,透過廣播電視表達意見,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國家必須對電波頻率的使用,作出合理分配;關於人民「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權利,也必須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都應該以法律制定。

這是所謂「媒體近用權」的概念,而到了數位時代發展出類似的「數位近用」(digital access),指的是每個人都可以接近、擁有和有效使用的數位資源及技術能力,這包括軟硬體、個人能力方面。但是現實上,並不是每個人都能公平的獲得數位資源和機會,這也是導致數位落差的原因。

縮減數位落差 如何透過法律改善?

世界上許多國家,在近年來陸續透過擬訂政策、制定法律來縮減數位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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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在 2021 年提出「2030 數位羅盤」(2030 Digital Compass)計畫,目標在 2030 年達成歐盟的數位轉型,其中像是要求超過 80% 的人口擁有基本數位知識,以及所有歐洲家庭都應該擁有 Gigabit 網路、人口密集區都應有 5G 網路覆蓋等目標,看得出政策擬定時,希望「基本數位知識」能成為所有人都擁有的基礎知識,而為了達到這個目標,也必須擁有廣泛、穩定、快速的網路建設。

美國聯邦政府在 2023 年提出「數位公平法」(Digital Equity Act),是一部涵蓋全美的消弭數位落差法案,支援各州推動數位平等計畫,讓各族群都能平等的使用網路。不過,川普政府在今年 5 月認為,這部法律是「種族主義」且「非法」的,而凍結相關資金。

當然,除了推動法案之外,面對數位服務帶來的成癮性設計、誤導性介面等等,都是未來需要面臨的課題,像是歐盟執委會正在規劃制定歐盟版的「數位公平法」(Digital Fairness Act」,就要來處理上述問題,目前正在進行公眾諮詢階段,作為 2026 年的提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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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國在《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應配合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規畫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及服務之普及。」從 2000 年代起,縮減數位落差就成為政府的重要政策之一。

不過,目前的法律都還是在比較原則性的規範,並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政府應該要怎麼做,或是不能做什麼。比較類似的法律,只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政府必須針對障礙者的需求,考量到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化數位科技,來指定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典藏,提供障礙者能夠運用的數位資源。

政府在去年公布的「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當中規定,政府在推動人工智慧的研發與應用時,要提供適當教育培訓,來降低可能的數位落差。不過,這也是較為原則性的規範,還有待立法院三讀通過、主管機關制定相關配套措施,才比較明朗。

隨著科技越來越方便,數位化已經是不可逆的趨勢,要怎麼顧及那些腳步稍微慢一些、稍微脫隊的人們,幫助他們跟上隊伍,更是在數位轉型中不可忽略的事工作。

而最近幾年,隨著生成式 AI(Generative AI)興起後,又再一次衝擊整個網路生態,諸如 ChatGPT、Google Gemini 等透過聊天形式的 AI 服務,非常好入門,相較於傳統的搜尋服務,能更快的獲得想要的結果。不過,AI 目前的發展仍有相當大的限制,提供資料的可信度仍存疑。如果過度相信 AI、甚至依賴 AI,反而會容易誤信 AI 提供不盡正確的資訊,

由於取得過於便利,反而容易讓使用者忽略 AI 服務本身容易有一定的準確性問題,進而過度相信、依賴 AI。對於新工具掌握程度的不同,也可能會進一步擴大數位落差,這是在 AI 時代不能忽略的數位落差問題。(本文作者為法律白話文運動社群經理)

(本文章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銀天下》立場/責任編輯:彭子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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