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白話文運動專欄|暗處更多陳俊翰!泡在屎尿中無力翻身,玉姐告官:政府在哪裡?

雖然人權律師陳俊翰過世,但有更多和他罹患類似疾病的人需要關注。作者林伯謙從小患有脊髓性肌肉萎縮症,他寫這篇文章闡述同樣罹患肌肉萎縮症的玉姐,因爭取個人助理服務時數,告贏新北市政府,但市府卻以資源不足為由,無力提供的荒謬性,為更多和他們有相同遭遇的障礙者爭取自立權益。

政策創新-身心障礙者-個人助理-陳俊翰-肌肉萎縮-自立生活-居家服務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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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般人來說,倚靠自己的能力生活,是一件很稀鬆平常的事,但對重度以上的障礙者來說,就連驅趕蚊子,不要讓他們在身上叮咬,都可能非常困難。不過,當有人來協助重障者,作為他們的手腳,生活也許就會海闊天空。

這樣的協助人力早期大多由重障者的親屬擔任,而家境較為寬裕的人則會聘請外籍看護來分擔壓力,但無論是經濟或心理壓力,這些付出多少造成其原生家庭的不小負擔。

為了協助重障者自立生活,擁有良好生活品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協助人力。然而,若原生家庭抑或政府提供的人力協助,無法照應重障者的日常所需,那麼重障者就不免活在生不如死的處境之中。

肌肉萎縮玉姐告贏新北市府

以玉姐為例,玉姐是一位獨居、低收入,且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的女性,根據媒體報導,因為罹患肌肉萎縮症,導致她全身無力,生活中的大小事諸如上廁所、吃飯等,都必須倚靠他人協助才能完成。

而現有的居家服務時數無法滿足玉姐的生活需求,因此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的規定,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即一般俗稱的「個人助理」。

但社會局審核後,主張因為社福預算有限,服務時數須設定上限,核定玉姐每月最多只能享有60小時的助理服務時數。但實際上,這些時間仍遠遠不足支應她的生活需求,因為換算下來,玉姐一天只有3小時不到的協助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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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針對這個個案,地方政府已經特別用專案處理,並例外給予100小時的時數,但對當事人玉姐來說,仍然不夠讓她享有最低限度的正常生活,還是需忍受長期臥床,及下半身泡在自己尿液的日子之中。

如此生活,終究無法讓她忍受。2021年,在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協助下,玉姐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新北市社會局申請救濟,在未獲滿意的答覆後,更進一步向行政法院提請訴訟,要求新北市社會局提供足夠玉姐維持日常生活的協助時數。

2023年2月9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召開了第一次的言詞辯論庭。當事人因欠缺人力協助、無法出庭,只能透過視訊表達自己的想法。當事人律師則主張,母法並沒有特別限制「人力協助的時數」,而是授權行政院衛福部(下稱衛福部)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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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衛福部訂立了《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明確表示:擬定照顧服務計畫必須以每日24小時為原則。而為了完成這樣的服務,新北市社會局就自行制定了相關補助規定,設下協助時數每月60小時的天花板。

問題來了,那在法律上,我們到底該以哪個時數為準?

新北市社會局主張,各地方政府財政本來不盡相同,對新北市來說,已經盡了最大能力,倘若要新北市社會局開放每日24小時的協助時數,將對既有財政造成不小衝擊。

障礙者團體則表示,如果沒有給予重障者充分的人力協助時數,勢必導致這些族群寸步難行,也就毋庸進一步討論自立生活、社會參與等相關概念了。因此,這些人力協助並非可有可無,而是建立重障者自立生活的核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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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交通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周月清老師在媒體節目上表示,自從聯合國通過障礙者相關公約,已有許多國家試圖提供足夠的協助時數,像是鄰近我國的日本就有提供24小時人力,相較我國每年編列大筆預算運用在機構之上,自立生活的預算卻遠遠不及,當局實在不該再拿財政問題當擋箭牌,而應妥善分配及運用長照預算。

法院定調設時數上限違背母法

2023年3月16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做出了歷史性的判決,成為首起身心障礙者爭取個人助理時數勝訴的案例。

北高行之所以判玉姐勝訴,主要是因為:相關母法當中,都沒有特別針對個人助理時數設定上限規定,而新北市政府卻額外設計時數上限,違背了母法精神。

另外,母法既然要求地方政府核發個人助理時數時,要好好按照個案中障礙者的障礙程度、需求等,仔細評估提供的時數,而新北市政府卻未審慎評估,一律給予60小時的額度,如此行徑毋寧是種行政怠惰,也就認定新北市的核發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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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雖然這些時數未經妥善評估,但終究是屬於新北市社會局的決定權限,北高行也只能要求社會局,好好遵照判決的說法,再對玉姐核發服務時數。

憲法經常講到人性尊嚴的保護,但實務上卻可能遠遠不夠。

比方說在玉姐這個案件裡,雖然每天都會有人來協助當事人進食與整理排泄物,但因協助時數不夠,以致當事人如果想上廁所,被迫直接排泄於褲中,並等待下一次的服務人力前來。

在這段期間,只能無奈地浸泡在排泄物之中,晚上睡覺時,也因沒有人可以協助翻身,勉強忍耐到協助人力前來。如此情況,發生在常人身上,大家會真的認為符合人性尊嚴嗎?

障礙者需求應列第一順位

近年,在國際日趨重視障礙者權益氛圍下,我國早就跟上思潮,制定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於該法中,增訂所謂自立生活保障與人力協助的概念。由此可知,我國立法者早就希望政府好好提供障礙者自立生活──這是國家的義務,更要把服務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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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的是,前案宣判後,新北市政府馬上表達執行有困難,但有如周月清老師前述,這會是「照護資源分配」的問題──機構所得到的政府資源,是社區障礙者支持的好幾倍,如此的編列預算,當然無法滿足各種實際所需。

如果真的擔心國家資源不足,就訂定評估標準加以把關,如身心障礙聯盟秘書長洪心平接受媒體採訪時所說:「你不應該先預設立場說我只有多少,所以我只能給你多少,而是從需求的評估去看說你需要的多少,那缺的是多少,我怎麼樣去找更多的資源出來。」

這次的判決,給了許多重度障礙者希望,因為北高行明確地說:必須依照個案需求核給時數,法院真的把障礙者的需求擺在第一順位。未來更重要的是,將「個人助理」的相關配套明文入法,以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

身障人權律師陳俊翰今年離世後,身障法修法等議題又再度備受關注。本文希望這次能一鼓作氣,一併解決障礙者在外租屋、交通等問題,真正讓「身心障礙者生活自立」的那天早點到來。(本文章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銀天下》立場,責任編輯:吳佳珍)

(本文作者從小患有脊髓性肌肉萎縮症,但從來不影響他看世界的角度,熱愛關心社會時事,並且以人權之角度來看待分析議題,就讀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並主持並製作以障礙者為主的廣播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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