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入知識世紀的今天,腦力勝過一切的呼聲愈來愈高。但是現在保護腦力產出的智慧財產權法令,卻過分簡陋,無法處理愈來愈複雜的問題。下面這個故事就是一個例子。
一位醫生發現某種荷爾蒙的變化與胎兒先天畸形有關。雖然這發現有許多缺失,那位醫生還是取得了專利。
現在,那位醫生的檢測方式,再加上其後發展出的另外兩項檢測,就可以準確測出胎兒是否患有唐氏症。那位醫師一狀告上法庭,要求每次應用他的檢測方法檢驗唐氏症,都要付給他九美元使用費。
那位醫生或許該擁有研究發現的智慧財產權。但是發現既存基因的活動,與發明新基因不一樣。所以,那位醫生的智慧財產權,應該與發明新基因取代問題基因的智慧財產權不同。但是現有的專利制度卻沒有區別二者。現在所有的專利都一樣,唯一的區別是有專利與沒有專利。
由於經濟環境與科技發展已經大幅改變,一百多年前為因應工業時代簡單需求而設計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已經無法處理今天複雜的問題。
過去的專利制度是為處理發明新機械而設計,用統一的制度,套在所有產業、所有情況上,對所有的知識發展,都一視同仁。
但是今天腦力產業的情況遠比過去複雜。我們必須以開放的態度,重新思考智慧財產權,從根本建立新制度,因應今天與未來知識世紀的需求。
我們需要建立新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四大原因
今天,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愈來愈重要,也愈來愈困難,主要的原因有四個:
一、智慧財產已經成為所有產業的競爭關鍵。我們已經進入資訊革命,或稱為第三次工業革命的時代,智慧財產從過去的配角躍升為主角,是現代企業成敗的最大關鍵。
現在,天然資源可以從四處購得,資本可以從紐約、東京、倫敦的金融市場取得,再也沒有什麼特殊設備是競爭對手無法擁有的。只有技能與知識,才能確保長期競爭優勢。
美國微軟公司就是知識革命成功的範例。過去一百多年來,世界上最富有的人都與石油沾上邊。從十九世紀末期專營石油事業的洛克菲勒,到二十世紀後期坐擁原油的汶萊蘇丹,都是如此。今天,微軟總裁蓋玆是全球最富有的人,他卻是個知識工作者。這是破天荒的事。微軟除了知識,沒有其他資產,維護與擴張他們的智慧財產,是競爭的唯一法則。
智慧財產不僅對於電子、生物科技、特殊設計原料、電訊傳播等腦力密集產業很重要,對於傳統產業也同樣重要。
今天,超級電腦、立體聲納探測、水平鑽探、深海鑽探等知識世紀的新科技,深入傳統石油業,取代了運氣與力氣,將石油業變成知識產業,也變得對智慧財產極度關心。
我們從企業授權技術收益的增加,也可看出智慧財產權愈來愈重要。過去,企業大方的分享技術,因為技術既不是競爭關鍵,又賣不了多少錢。現在可不同了。拍立得與柯達兩家公司的侵犯專利訴訟案,最後以將近十億美元做結。美國德州儀器自從積極授權技術後,獲得超過十五億美元的權利金,有時權利金的收入甚至超過當年營運收益。許多企業看到這驚人的數字,要求授權部門加把勁。
智慧財產也成為策略競爭計劃的主角。許多科技公司,每年撥有大筆法務預算,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例如迪吉多電腦公司就抓著華爾街日報上的一篇報導,大力控訴英代爾三重侵犯他們艾爾法晶片(Alpha chip)的技術。迪吉多這樣的做法,或許是要贏得數十億美元的賠償,或許只是藉此讓英代爾更加謹慎,迫使他們放慢開發下一代微處理器的速度。
不管事實是什麼,製造競爭對手的不安、拖延時間、增加競爭成本的阻擾戰術,確實是現代企業的生存方法之一。難道這種干擾就無所限制了嗎?我們無法從一世紀前制定的智慧財產權制度找到答案。
在這個時代,我們需要更精細的智慧財產權制度,決定哪些人能夠擁有哪種等級的智慧財產權,為所有者提供更好的保障、更迅速處理糾紛。
二、公共知識愈來愈少,如果沒有周全的保護制度,就無法刺激私人研發新知。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美國政府不僅支付絕大部份的基礎研究,並且鼓勵將研究散布全球,(除了軍事科技以外)。因此,知識在全球流通,既方便又便宜。
美國的自傲也助長了知識的流通。美國自信其他國家無法追上美國的發明才能,其他國家抄襲美國的新技術時,美國早已著手發明下一代技術。
但是美國現在身處競爭世界,過去的經濟優勢早已不在。發展專利科技與相關技術,是保護美國勞工不會受到產品價格壓力而降低工資的唯一方法。現在美國獲利最高的企業,都對知識「上鎖」。一些國會議員甚至要求將外國學生擋在大學實驗室大門外,以免科技流到海外。
此外,美國政府也開始削減投入研發的經費。過去美國研發經費由政府與私人企業平均分攤。現在改為政府負擔三分之一,企業負擔三分之二。未來還會有更大幅的削減。
在控制增加與經費縮減的雙重壓力下,未來免費的公共知識將愈來愈少。美國要填補知識的不足、發展維持經濟成長所需的知識,必須有更完善的保護智慧財產權制度,刺激私人企業投資研發。
過去,美國的反托拉斯法明令一些私人經營的研究室與大眾分享技術,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的貝爾實驗室(Bell Labs)就是這樣的例子。IBM實驗室受到影響,也採取相同的做法。但是今天IBM與AT&T身處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已經無法像過去那樣獨立發展基礎知識。
以低廉的費用分享私人研究知識的時代,宣告結束。今天的私人企業不僅必須用自己的發明賺大錢,還要積極維護自己的智慧財產。
未來,如果我們沒有更強有力的保護智慧財產制度,企業勢必將其知識保密,維持自己的經濟地位。這種保密行為對擴展知識的殺傷力,遠大過任何壟斷制度。研究指出,七三%的私人專利是建立在大學、非營利組織、政府實驗室等公共機構發展的知識上。如果知識流通,研究人員可以在既有的知識上,做更進一步的研究,不會浪費時間重複發明別人的發現。如果私人企業對發展出的知識保密,將阻礙發下一代知識的發展。
三、新科技創造出新形態的知識,超過現行制度的處理範圍。各種新知識領域不斷有新發展,但是到底什麼樣的發明,應該給予專利?
以愈來愈熱門的生物科技為例,雖然,參與生物研究的企業,應該擁有一定的智慧財產權,否則沒有人願意投資研究治療阿玆海默症等疾病的基因療法。但是,發明了能夠改變或是改善人體的新基因,能夠像過去發明齒輪箱一樣取得專利嗎?對抗癌症的新療法,是否該給予專利、讓私人壟斷?生物學家研發出複製人,是否可以用專利據為己有?這些新知識的複雜狀況,已經超出現行智慧財產權制度的負荷。
面對新知識,我們要區分知識根本的進步(fundamental advances in knowledge),與既存知識的延伸發展(logical extensions of existing knowledge)兩者的不同,給予不同的專利。許多美國以外的地區,採用「先到先贏」的方式授與專利,給予聰明、學問淵博的人投機的機會。他們可以揣測科技發展方向,在根本還沒發明出東西前申請專利。他們只要在十次中猜對一次,就值回票價。
新科技也使執行智慧財產法令比過去困難得多。
我們有了具光學文字辨識功能的高品質掃描設備,可以輕易又快速的建立電子圖書館。電子出版商也可輕易將電子資料轉換為印刷品出版。
現在我們既能快速、低價、甚至不公開的複製出版品,又能依照個別要求、量少質精的複製,過去防止印刷品複製的方法,就形同虛設。這也等於宣告所有書籍與資訊、資料系統版權的結束。受影響的不只是傳統的作者和出版社。
如果消費者可以免費從網路下載書籍內容,就能下載資料庫。販賣金融資訊的業者可能用盜拷同業資料庫的方式,壓低成本競爭,將下載來的資料庫賣給消費者。一些電話公司為阻止資料庫被盜用,試圖放一些假電話號碼在電話簿中,一旦發現資料庫被盜拷,就可以上法庭向法官證明。
音樂出版品現在也有嚴重的盜拷問題。雖然製作音樂CD的設備很貴,但是音樂CD的海盜業者,現在佔有五分之一的市場。
印刷業未來的問題,將比音樂出版業更嚴重。個人電子出版設備不像製作音樂CD的設備,既便宜又普遍,只要有一台個人電腦和掃描器,就可以出版。再加上很快就會出現的完全電子化圖書館,相信未來印刷品的盜版商品市場的佔有率,會超過音樂海盜業者現在的分量。
現在的法律也許可以阻止盜拷、盜賣CD或書籍,但是卻抓不到私人複製,或是小量複製賣給親朋好友。
再看看電腦軟體的盜版情形。電腦製造商經常將沒有加裝軟體的「空」電腦送往銷售地,就是為了方便消費者使用盜版軟體。這些電腦製造商與當地政府彼此心照不宣,違反專利與智慧財產權。在泰國,所使用的電腦軟體有九七%被非法盜拷。即使是在美國,也有四○%的軟體被盜拷。歐洲的盜拷情況則是從西班牙的高達八○%,到英國的二五%不等。
電腦軟體被盜拷的情形,就是專利與版權法規追不上科技進步的最佳例證。法官也根據現行法規,做了錯誤的決定。其中之一就是決定軟體的「外表與感覺」不能獲得專利,這等於讓大家合法盜拷市面上的軟體。
在這個判決下,雖然盜拷業者要自己寫內碼,但是他們可以仿造程式的功能、程式元件的組織、軟體最終呈現的外觀與使用的感覺。而且盜拷業者不用花成本測試市場,所面臨的風險比原來設計程式的人小得多了。
如果我們不能妥善保護軟體智慧,遭受損失的不只是蘋果電腦。發展軟體、透過網路販賣產品的零售商,也會發生軟體被競爭對手盜拷的問題。
四、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開發中國家以抄襲追趕發展差距。現在不論是先進國家還是開發中國家,競爭的關鍵都是知識。開發中國家更是清楚這個事實。
中國大陸以廣大的市場做誘餌,要求進攻大陸市場的波音、路透社等公司分享技術。如此,中國大陸既不用花錢,又可得到國外先進廠商的知識與技術。
不過美國也走過類似的路。在十九世紀初期,一位聰明的美國北方工程師造訪英國紡織廠,回到新英格蘭就照樣建了一間紡織廠。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人看到日本商人帶著相機遍訪美國工廠時,覺得很好笑。但是今天美國人再也笑不出來了,僅有少數企業還讓第三世界國家的觀光客,進入工廠參觀。
用抄襲模仿來追趕發展差距,似乎是追趕差距唯一的方法。現在每一個領先的國家,都走過抄襲模倣的路。第三世界國家很清楚,除非他們能夠取得必要知識,否則他們永遠無法躋身第一世界。而抄襲是取得知識唯一的方法。因為即使握有知識的人願意出售,第三世界國家也買不起。
有些國家對智慧財產管制鬆散,也許無關本身經濟發展的情況,而是因為不同文化、不同地區,對智慧財產權有不同的態度。「創造有價」這個概念,是來自基督教與回教徒相信上帝以祂的形象創造人類。在印度教、佛教或是儒家文化社會,都沒有類似的概念。各國對於專利的使用,差異也非常大。例如瑞士平均每人擁有的專利數,是美國的四倍半。你覺得瑞士人的創造力是美國人的四倍半嗎?
雖然各國的經濟地位、文化與法律不同,各國所想要的、所需要的、所應該要的智慧財產權制度,也因為經濟發展程度不同而不同。但除非世界絕大部份的政府同意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法令,否則所有的制度都會失效。如果甲國沒有或不確實執行智慧財產權法規,想要取巧的乙國廠商,就會把產品移往甲國生產,規避智慧財產權法令。
我最近無意中聽到美國一位顧問建議公司遷往印度。因為印度不但擅於仿冒、管制仿冒的法令很少、而且很少認真執行法令。在印度生產的產品可以悄悄進入世界貿易的通路,不用付任何智慧財產費用。
建立新智慧財產權制度的三大基本原則
兩百年前提出資本主義的人士,與現在試圖轉向市場經濟的共產主義國家都知道,財產權制度必須符合資本主義的運作原則。美國許多空氣與水源污染問題的背後,就是缺乏適當的財產法規。每個人都覺得可以免費使用,但是結果卻是大家都沒有乾淨的空氣與清潔的用水。
同樣的,免費使用知識的結果,就是新知識愈來愈稀少。
工業革命時,英國有廢除「公地劃為私有」的運動,保護公有土地。我們建立新的智慧財產權制度,也需要類似的運動,以免有權有勢的人,爭相將重要的智慧財產據為私有。
新的智慧財產權制度設計,有下列三大基本原則。
一、新制度必須兼顧發展新知與傳佈新知兩項需求。政府對研發的投入愈少,我們也就愈需要私人投入發展新知識。我們必須給予私人強大的誘因,幫助分擔研發的成本與風險,才能鼓勵私人積極開發新知識。最標準的誘因就是讓投資研發的人擁有壟斷權利。
一旦新知識問世後,情況又有了一百八十度的轉變。就社會利益而言,新知識使用的範圍愈廣、傳布的速度愈快,對社會也就愈有利。免費使用是快速散布知識的最佳方法。因此,我們通常會以反托拉斯法,打破重要知識的專利壟斷。
以壟斷鼓勵創新與打破壟斷加速傳布知識這兩者,似乎是魚與熊掌無法兼得的兩個端點。未來的智慧財產權法必須在這兩個相互衝突的目標中,取得平衡。這實在是困難的決定。
不過,這個決定不應該留待法官判決,而應該透過立法機構立法規範。立法機構應深入瞭解產業經濟,找出對產業發展最有利的誘因。
未來的智慧財產權制度應該鼓勵創造新知識、減少對知識傳布的干預。由於替代科技繁衍,僅有極少數產品找不到替代品,永遠暢銷的商品愈來愈少,廠商也就無法任意哄抬價格、獲得壟斷性的報酬,私人壟斷也就不像過去那樣可怕。而且現在大家的收入也比過去高,小規模壟斷造成的價格提高,影響也不大。所以新制度應該為投資研發的私人企業與個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二、新制度的法令必須可行,否則法令形同虛設。雖然智慧財產權從來沒有一刻像現在這樣需要保護,但是使得智慧財產成為競爭關鍵的科技,也正是使得法令難以執行的原因。
如果法律在現在的科技環境中無法執行,法律就形同虛設。如果我們想不出來如何執行法令,就不該訂定這樣的法令。
三、新制度必須能夠快速、有效的處理產權糾紛。對於產品生命週期不長的科技發明人來說,現在上法庭解決爭議的方式,既冗長又昂貴,等於是要他們放棄權利。
許多專利問題的發生,是因為智慧財產權制度不一致、不可測、無法快速、低廉的解決爭端。
為提高專利機構處理案件的效率,可以提高手續費,將手續費專用於專利機構。還可將手續費分級,讓大企業、小公司、個人平均分攤費用。
此外,處理專利事務的人員應該自公務員系統中獨立出來、提高薪資,讓有能力快速、有效處理專利的人才,留在專利系統中工作。
新智慧財產權制度必須分層分級,因應不同的需求
雖然簡單就是美,但是制定新制度一定要調解幾個相互衝的利益,將單面向的專利制度,改為分層、分級的制度。
•區分公共與私人知識。我們必須決定什麼知識該屬於公共領域、讓大眾自由取得,什麼該屬於私人。並且給予兩者不同的保護。
有人認為為了維持擴展知識的社會利益、為了教育下一代、為了促進大家的健康,應該將基礎科學知識、教育科技、挽救生命的科技,放入免費取用的公共領域。至於私人從基礎知識發展出的產品,則允許得到壟斷權利。
雖然有些知識該納入公共領域,但是這並不表示歸入公共領域的智慧財產就不能夠取得專利或是版權,否則沒有人有動機發展對大家都有用的知識。我們必須確保為公共領域創造知識的人,得到應得的代價。
我們需要成立類似國家科學基金會的公共機構,解決這個問題。這些公共機構既有資金、又有財產徵用權,可以決定購買適於歸入公共領域的知識。
•兼顧先進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不同的需求。我們需要全球性的智慧財產制度,兼顧開發中國家與先進國家不同的需要。
開發中國家希望以低價取得製藥的需要,與他們要以低價取得CD,是不同的需求。但是現行的制度是將兩種需要平等對待。
我們必須建立國際性的制度,以國家國民所得、科技對於基本需求的重要性,將取得發明的費用分為不同的等級。
•不同產業、不同形式的知識,應該取得不同的專利。理想的專利制度應該區別產業、知識種類、發明家的不同,而授與不同的專利。
以電子業與製藥業為例。電子業需要短期、快速的保護,因為他們可以在新知識發展出來的短時間內,獲得大部份的回收。製藥業則需要長期保護,因為製藥業要經過長期測試才能證明藥效,獲得回收。
我們要區分不同形式的知識發展,據此給予不同的專利。就像前面提到的,知識根本的進步與從既存知識延伸的新知識,兩者是不能等量齊觀的,應該得到不同的對待。
此外,個人投資者與大企業也應該得到不同的對待。專利制度應該依照申請者所得不同,收取不同的手續費,才能讓所有投資者能在同樣的地位上競爭。
最後,投資者應該可以選擇不同程度的專利或是版權。專利制度應該讓投資研發者選擇不同程度的壟斷,讓提出申請的人決定自己要哪一種專利。費用、取得專利的速度、解決糾紛的速度,也都應該有不同的等級。
從沒有一個商品市場可以決定,每個消費者都要買一樣的產品、只能買一樣的產品。專利制度也不該如此。
有人擔心這樣徹底翻修智慧財產權制度,就像打開潘朵拉的盒子,將一發不可收拾。但是,如果我們不從根本建立新制度,強將今天複雜的發展,擠進過時簡陋的智慧財產權制度中,不但無法保護智慧財產,甚至會出現知識荒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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