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聯合國成立75週年。聯合國是二戰結束後,同盟國為締造世界永久和平的崇高目標,在國際秩序重建過程中所創建的核心體制。
1945年10月24日,51個簽署國在舊金山共同批准憲章,聯合國正式宣告成立。當時的中華民國位列安理會5大常任理事國,1946年出任中國駐安理會代表的張彭春,於1947年任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副主席,是負責起草《世界人權宣言》的關鍵人物之一。
聯合國憲章揭示的幾項原則,如今仍歷久彌新,例如:
1. 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採取有效集體辦法,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及制止侵略行為。
2. 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解決國際爭端。
3. 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
4. 促進國際合作,以解決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等問題,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對基本自由之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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