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日焦點

金融重建要靠有效的破產法

金融重建法能不能發揮效力,其實要看破產法。 如果該倒的企業都倒不了,想真正健全金融體系,恐怕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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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的臨時會在進行法案審查攻防戰時,金融重建基金條例修正案成為焦點,稍早也有在野黨立法委員指出這個法案(國外通稱為RTC法案)應該和破產法一起修訂。爭論不休之際,立法與行政兩個部門傷了和氣,人民也覺得朝野都無能。其實RTC法案應儘速通過,而我國殘破的破產與重整制度也要儘速全盤檢修,否則金融重建與企業再造都是紙上談兵。

這種立論的基礎很簡單:沒有有效、周延的法律機制,艱困的銀行與企業都不會主動退場,而會困獸猶鬥。從金融體制的角度來看,這種「活死人」(英文稱之為Zombies)的企業實在是生不如死,因為它們會造成資源無法有效利用的惡果。換言之,這些行庫或企業還可歹戲拖棚,又可以因為不必還本繳息,還可以殺價傾銷,打擊正常營運的競爭對手。這正是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OECD等國際組織在亞洲金融危機後得到的慘痛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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